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要求严格确定征收范围,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用地不得用于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其中旧城区改建项目在未完成补偿安置之前不得批准实施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并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以及与登记不符的房屋,确定了核实认定标准和补偿安置原则。同时,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委员会由自治区统一组建,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的公平、公正及权威。《实施办法》还对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作出强制性规定:只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才能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签约比例达到90%以上,签约协议才能生效,由征收部门组织搬迁;达不到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停止执行。《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住宅征收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确保被征收人不因房屋征收而降低居住使用条件,并指出,要建立房屋征收咨询性评估制度。在拟订补偿方案前,由征收部门委托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咨询性评估,测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金额,并对临时建筑、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的补偿、政府奖励和补助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实施办法》还对小房大院的补偿、城中村的补偿作出了规定,并细化了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增强了可执行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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