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规定要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情况,就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其本质依然是实现司法公正。
我们认为,对于可能影响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干扰行为,不管来自何方,也不论借用怎样的名义,都应当态度坚决地予以反对和抵制。各级党政领导更应当成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恪守法治原则的楷模。当具体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尤其是诉讼程序后,党政机关和领导有责任率先垂范,做到不过问案件、不干涉审判,以确保法院依法、独立、不受影响地进行公正审判。而当出现过问情况时,相关法院不仅应当依照《规定》如实进行登记,更有义务予以定期通报和公开,也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坚决排除。只有这样,才能使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行为真正被晒在充足的阳光之下。
前不久,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性意见,“两高”也纷纷出台文件强调办案质量必须责任到人、终身负责。作为案件“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更应当把明确责任和职责透明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抵制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排除法外因素干扰,使审判活动更加透明、司法公信更加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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