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签字背书”成监管利器值得推广 (4)

【案例】“签字背书”成监管利器值得推广 (4)

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固然需要多措并举,但其中最重要的仍是权力的相互制衡。“签字背书”的做法会“倒逼”监督者想方设法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于“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监督生态中,如果“签字背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得到很好的落实,基于尽可能减轻自己“连带责任”的动力,太远的上级监督就会想方设法靠近,太软的同级监督就会想方设法变硬,太难的下级监督就会想方设法变易。

当监督者都为更好地开展监督较劲时,不合理的监督障碍自然会出现松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签字背书”的责任配置,应该不能只限于个案之中,更应该成为制度化权力监督体系的一部分,真正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

“签字背书”责任尚须制度复查

核查报告一旦签上了监管者的大名,就套住了监管责任人的牛鼻子,跑不掉了。这很好。进而言之,深层次的意义是监管责任人的责任被锁定了,终身负责。如果监管责任人马虎,或者有意替被监督者打马虎眼,一旦事发,监管者将以包庇或失职的责任受牵连,是要问责的,监管的担子和压力随之陡增,迫使监管者更加认真负责,强化监管作用和效果。

不过,“签字背书”责任需要制度性“复查”检验,方显巨大作用。因为,在核查报告上签字,如果没有事后复查,“签字背书”恐怕徒具形式,就像治疗大病,事后不复查,不能确认病情是否彻底根除,如果抱状侥幸心理不复查,病情就有可能无法彻底根治,但复发或许需要一定时间过程,而一旦发现再次复发,后果将会比初次发现更严重,花钱更多,却更难治愈。

假如有的监管者出于某种关系或利益的考量,甚至被人收卖,从中搞一些“小动作”,如果不“复查”检验,谁也不知道。要发现这样的问题,只能等其他人东窗事发之后被牵连出来。这样的几率有多大,是一个谜。也许很快就会被牵连出来,也许直到死也没有被牵连出来。这容易纵容人的侥幸心理。而“签字背书”的约束力也会随之大大减弱,抱着侥幸心理的人也会越来越多,最终成为一种形式。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

那么对“签字背书”的“复查”又怎么落实呢?当然需要制度设计和安排。使这种“复查”成为一种必经的程序,才能对“签字背书”的责任人形成真正的压力,才能减少乃至杜绝拿“签字背书”帮人造假过关和欺骗上级的现象。

当然,由谁来“复查”,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环。毋庸讳言,必须是与被监管对象及“签字背书”责任人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乃至第三方,这样“复查”出来的结果才客观公正。否则,“复查”也有可能成为帮忙造假和掩盖问题的帮凶,导致“签字背书”和“复查”变成合伙造假的大骗局。

由此可知,“签字背书”虽然是监督向前迈了一大步,对监督者的约束力空前加强,但是,如果没有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无法堵住“签字背书”的漏洞,那么“签字背书”的作用和效果将会大打折扣,致使“签字背书”政令的初衷无法畅通运行,并形成新的“堰塞湖”。因此,在为“签字背书”叫好的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问题,做好拾遗补缺的工作,不可或缺,甚至还十分重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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