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签字背书落实责任,防止监管者“被俘获”
要求监管责任人在核查报告上签字背书,就能够明确监管者的责任和担当,倒逼监管者认真履职、敢于担当。倘有挟私隐瞒之处,相互包庇之谋,事后一旦查出,就能够依据签名按图索骥、追根溯源,追问相关监管责任人的监管渎职,如此以来,则监管责任人孰敢玩忽职守,甚至监守自盗?这是中央纪委落实责任的创新举措,体现出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长期以来,有监管之权,无问责之虞,一直是监管失灵的重要原因,也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一些具体行业的监管中,行业协会也好,监管部门也好,不也常常看到“护犊子”的包庇行为吗?
事实不断证明,监管者同样需要被监管,一旦对监管者失去监管,那么监管的权力同样会被滥用,监管的职责同样会被忽视。不能因为处于监管的位置,就要假定监管者都是圣贤,能够摆脱权力的诱惑、现实的羁绊。当对监管者失去约束、缺少问责,监管者就很容易与被监管者产生利益合谋,出现监管者“被俘获”的情况,监管失灵的种种情况,莫不与此有关。
明末清初的黄宗羲很早就认识到监管者可能“被俘获”,指出“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问题是,按照黄宗羲的制度设计,监管者之外再设监管者,将陷入叠床架屋的无限循环,初衷虽好,现实中却无可操作性。而让监管责任人签字背书,就能以连带责任,对监管责任人形成心理震慑,从而实现压力逐级传递、责任层层分解,斩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合谋可能,防止监管者“被俘获”。
人们期盼,这种好的制度设计能够推而广之,普及到所有中央企业,深入到各个政府层级,避免监管者“被俘获”,让监管真正落到实处。
监督者“签字背书”当成制度化常态
强调监督者的“签字背书”责任,是因为在现行的责任追究体制之下,监督者的责任追溯往往被忽视。试想,如果监督者能够在问题出现苗头时就尽到监督之责,小问题也不至于集腋成裘。
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个人便很难抵御不受约束的权力之诱惑,无数实例已经证实这一点。不少官员在东窗事发后反省时,都会提及“没人监督自己”的问题。这意味着让监督程序不虚置,在防范权力腐败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签字背书”的方式激活监督者的监督责任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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