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书苗明知自己被限制出境,意味着已成为调查对象,这时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希望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她却选择了“慈善”路径。不可否认,巨额捐款的确能让某些捐款人很快提高社会影响力,也有机会靠慈善活动接触到国家领导人,但很显然,慈善的归慈善,司法的归司法。丁书苗错估了司法独立。尽管一些地方的司法独立还有待提升,但相比过去,司法独立进步不小。从领导人到普通公民都已意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都在自觉维护司法独立。而丁书苗却幻想靠认识领导人来干预司法独立,显然是不懂法。当然,就“捐款3亿欲免刑责”这件事,丁书苗这样做也有原因:一方面是到最后或许丁书苗只剩下钱,想靠“砸钱”来搏一搏;另一方面,有关机构也给丁书苗提供了这样的机会。
【启示与思考】
丁书苗这个曾经的风云人物,有着高铁一姐之称的女商人为了想逃避刑事责任,竟想出通过慈善的手段提高知名度,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笔者认为这未免有些太可笑了。难道我国的法律就这么不堪一击,能被这些不法分子随便糊弄过关吗?难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只是一句空话,真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吗?难道在这些人的心里、眼里,法律不过是愚弄老百姓的一种手段吗?
《宪法》中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刑法》第四条也有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丁书苗却无视我国的法律。在她被监控后更加希望通过我提高知名度,以逃避司法。她前后捐款达3亿元之多,真的是“以博爱利民”、“兴企、报国、富天下”吗?她这样的伪慈善最终能如愿以偿吗?但她最终都得到了法律给她应有的处罚。
这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得到钱财后,总想以捐款名义为日后一旦东窗事发后逃避刑事责任,又或者是为了减轻心里负担而开展一些伪慈善。捐款当然是好事,但这样的伪慈善是有目的的慈善,非法在前,捐款在后,已经违背了慈善的单纯而又美好的初衷。用非法得来的钱财来搞捐款,这样并不能改变对她两项罪行的认定。回想2009年,湖北某公司总经理邓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13万元公款,将其中3万元用于资助贫困生。原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原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在非法敛财后都开展过“扶贫”,但他们最终的结果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让“慈善”成为他们的“避风港”。
因“热衷”慈善,丁书苗饮誉遐迩。但“醉翁之意不在酒”,她乐善好施,究其意图,未必在扶贫济弱,而在于脱罪。在侦查阶段她曾供述:“我想通过慈善提高社会影响力,让国家领导知道,让我自己免于刑事责任”。原国务院扶贫办官员范增玉也称:“丁急于扩大知名度,想借此认识国家领导人。”
在被调查之际,预感到会“东窗事发”,所以拿慈善搭桥,意欲结识“高层领导”,寻求新的庇护。可见,在丁书苗那里,慈善不过是块敲门砖,是晋身的阶梯,是和领导说上话的一个由头。而她的意图恐怕还是,能够由此和“高层领导”深发展,然后,让权力为她所用,给她提供安全的保障。
丁书苗之所以想到“做慈善,交贵人”,一是因为这条路上早有先行者。当年上海社保案中的商人张荣坤即为典型,他通过大手笔慈善捐赠,与陈良宇和时任上海社保局局长祝均一等官员攀上关系,最终在上海社保案中被爆出非法获得32亿资金。张荣坤最终下场,既说明了通过慈善攀附贵人可得巨大利益,又说明这种非法利益在法律面前的脆弱。可叹丁书苗只看到了权和利,没看到法。
再者,遇事求高官也是丁书苗一贯的发家之道。这两天人们“集体学习”了她“洗内裤”起家、结识刘志军等原铁道部高官的“秘笈”。当时她发觉危险后,选择慈善这条“终南捷径”向更高权力伸出手,完全符合她的处事逻辑。成也交结权贵,败也交结权贵,丁书苗终于在“以权搏法”的一厢情愿中输个精光。
对丁书苗案而言,想借慈善结识“领导”,换取“刑责豁免权”,是打错了算盘。法律震慑力,就该在“违法必究”、“罚当其罪”中得以重申,也可打消违法者借慈善牵线,找权力做靠山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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