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了就缩了吧,银行政策由银行出台,出尔反尔司空见惯,普通储户并无与银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过,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单方面毁约,因违约给储户造成的损失,不该由储户承担。银行应该主动承担起来。银行虽然可以左手出政策,右手执行,但必须在基本的法律框架之下进行,必须遵守最基本的经济法律——合同法,不能藐视法律。所以,业务政策改弦更张了,缩水了,储户的利益不能因此蒸发。
因为政策突然变化了,银行推出的服务项目受到了影响,银行要主动上门服务,做好储户的思想工作,请求储户的谅解,并提醒储户变更存储业务,避免储户因政策变化而蒙受损失,更避免储户被蒙在鼓里,伤害储户的感情。然而,银行既没有上门宣传政策,主动与储户沟通,请求储户原谅,也没有及时提醒储户改变存储业务和理财方式,直到储户满怀欣喜到银行兑现存款时才告知,银行不仅严重违约在先,而且,又发生严重的服务滞后和服务缺陷,银行不为此买单,难道又让储户为此买单?储户利益受损不说,感情也受到很大的伤害,同时银行的信用也受到很大损害。
因此,权衡利弊,银行应以维护自己的形象为重,做一个不食言的责任部门,为银行的违约和服务缺漏买单,为银行买一个教训,倒逼银行更加负起责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违约和服务缺漏现象,维护好与储户的关系,让储户心里明朗、愉快一些,这样做对银行有益无害,反之则有害无益。
【启示与思考】
那个年代,在当地买一个商铺也不过2000元,按存单上明文规定,此存款24年到期本息22万元,可是24年过去了,只能兑现8400元。妻子当年如果不是轻信银行白纸黑字的承诺,说服丈夫存款24年,而是去买不动产,到现在的收益比22万还多。这悲催的一家人,省吃俭用一辈子,怀揣着24年的存单,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事实上,这对夫妻存钱在当年是对稳定经济做出贡献的,可他们现在沦为了政策变迁的牺牲品。80年代末中国经济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超过了储蓄存款利率,形成了储蓄存款的负利率,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银行从1988年9月10日起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1991年12月l日保值储蓄首次停办,1993年7月1日又恢复开办三年期以上的保值储蓄存款,到1996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停办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决定,对新存入的三年期以上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不再实行保值……中国人民银行这样三番五次地下发停办通知,如此重要的信息却没有传达到储户,否则也不会满怀希望地苦等24年。
现在超长期储蓄业务陆续到期,银行与储户的利益冲突已经无法回避,解决纠纷不单要尊重历史也要尊重法律。从公平角度来说,储户为什么存钱24年,都源自银行的业务行为,银行吸引储户存款并开具超长期保值储蓄存单,其过错完全在于银行,银行应当按照存单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存单也是合同,银行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2万元,构成违约。哪怕对存单上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换句话说,应该做出有利于储户的解释。
退一步讲,就算闹到法院,法官认定超长期保值储蓄合同无效,也应该尊重历史尊重契约。美国许多法院的判例和制定法中确立当事人“不得因过错获得利益”一般原则,对公正处理超长期保值储蓄纠纷具有平衡利益的借鉴作用,银行不能因过错获得利益,也没有理由不予支付“过高”利息。储户在这24年间并无过错,依法应该维护储户对银行的信赖。一张存单背后的信赖,除了银行的商业信誉外,又因政府宏观调控干预经济生活,关系到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对国家的信赖。银行日进斗金,现在不按契约还本付息,对责任百般推脱,缺乏对储户的尊重,也损害了银行的信誉。如果当年保值储蓄的“创新”出了问题,那必须深刻反思对金融领域的监管问题。储户不应该对银行或是政府的过错埋单。
诚信是社会文明进步与发展的基础。如果大家不讲诚信,法治又能何为呢?只有劳民伤财和层出不穷的官司,那是整个社会的悲哀。近年来,银行无信的事件不断曝出,我们不能让银行想怎样就怎样,而银行也不可成为“毫无道德”、“唯利是图”的代名词。信用是银行生存之本,如何对银行公信力进行拯救与维护,该要好好想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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