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银行存单缩水,银行信用岂可缩水(3)

【案例】银行存单缩水,银行信用岂可缩水(3)

诚然,根据银行方面的解释,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但问题是,明知存单无效,为什么要让客户苦苦等待24年后才恍然大悟,24年来怎么没有通知到这些储户?

事实上,当银行向客户签发相关存款单据时,双方就已形成了合同关系。如果期间发生因政策因素而变更相关条款的情况,银行应及时通知客户。无论是当年揽储时玩“打时间差”的模糊策略,还是如今把责任推给“政策规定”的卸责有理,都难掩其漠视客户权益的责任缺失。 

尽管该保值储蓄合同客观上被认定为无效存单,但全部过错仍应在银行方面。对此,银行方面不但要认真反思,更要向相关客户表达歉意,并参照原来承诺的可比照利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既是对客户利益的尊重与补偿,更是对银行公信的拯救与维护。

白纸黑字,银行不能当“老赖”

存2000元24年后变成22万元,听上去像是在做梦。不过考虑到物价尤其是房价上涨的速度,也不值得欣喜若狂。按照盛忠奎老人的说法,他原本是想用这2000元买商铺的,上世纪80年代在丹江口市买一间商铺也就2000元,而现今22万元也买不起商铺了。当然这并不是关键,关键是他拿不到这22万元——银行说了,存单失效,只能付给他8400元。

可能在银行看来,储户当年只存了2000元,如今却要支取22万元的本息,银行亏大了。就这件事而言,不是2000元存24年变22万元谁赚谁亏的问题,而是银行和盛忠奎之间存在一纸合同—存单上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此存款24年到期本息22万元……到期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既然有合同,当然就得按合同办事。

银行方面认为存单失效,给出的理由是,央行1989年9月针对“存款1000元,存24年后收益额为11万元”的保值储蓄业务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各专业银行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办,并严格按照3年、5年、8年三种保值储蓄存款期限档次执行,不得突破。人行丹江口市支行同年10月7日转发了通知。从时间上看,盛忠奎办理保值储蓄业务是在该通知生效之前,存单理应有效。如果仅凭上级一纸迟到的通知就判定银行与储户已经签订的某项合同无效,这太可怕了——会不会下次银行接到上级某个通知,储户存在银行里的钱就不是自己的了?

央行当年的紧急通知称,“现行保值储蓄存款只有3年、5年、8年三种期限,各地没有增加档次或变相增加档次的权利。”换言之,丹江口市这家银行推出的“存1000元24年后变11万元”保值储蓄业务属于超越权限的违规操作。但这也不能证明存单无效,《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盛忠奎显然不可能知道当事银行越权办理储蓄业务,银行的错误只能由自己埋单。

退一万步说,即便这是一份在法理上存疑的存单,当事银行在接到上级通知后,也应及时与储户沟通,在取得储户谅解的前提下按照上级规定变更存款合同。而实际上,24年来银行从未告知储户政策有变。待存款到期才告知储户存单失效,这不是逗你玩么?盛忠奎老人目前正考虑通过司法程序讨一个说法,根据律师的判断,如果诉诸公堂,银行想赖账恐怕很难。

上世纪80年代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起步阶段,各家银行几乎都经历了一个高息揽存的时期,由于制度不够严密、管理不够规范,部分银行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储户并无过错,银行违规操作纵然给自身造成一定的利益风险,也不应由储户来承担损失。银行必须明白,无论是谁,做了错事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更何况,信用是银行立身之本,银行做什么也不能做“老赖”。

“24年存单缩水”违背契约精神

上世纪80年代,一个乡出一个万元户,全乡人都要打锣敲鼓聚会庆祝和恭贺。同理,那时能拿出2000元现金来也是不得了的事。银行大概为了揽储,所以推出这种非常诱人的业务项目。然而,储户这头刚被银行业务部门“诱惑”进笼子,银行那头就“悄悄”地宣布政策作废了,原来的24年保值储蓄业务缩水成8年,22万本息缩水为8400元!太坑人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