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县官“窝案”,触目惊心(2)

【案例】县官“窝案”,触目惊心(2)

双方的权钱交易不限于此。2008年8月和2009年上半年,毋保良又先后收受吴秀芝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以及人民币5万元,为安徽皖王面粉集团申报国债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

据了解,萧县城区繁华地段的开发就是由皖王面粉集团公司来做的,毋保良给予了诸多“支持”。公诉人称,毋保良甚至向吴秀芝透露了一宗招拍挂土地的底价,皖王面粉集团因此获取了巨大利益。

在起诉书中,毋保良像这样接受开发商、建筑商贿赂的案例还有很多,他也因此忙着为企业在融资贷款和抵押担保方面提供帮助,为建筑商承揽工程给发包方打招呼,为开发商在土地拆迁和楼房预售手续办理方面“提供方便”。

然而,更多的案情来自他接受同僚的“进贡”。

起诉书所列举的行贿人单位,几乎覆盖了萧县所有的乡镇和县直机关。其中数额较大的,正是在外界看来油水较多的部门。行贿的大多是单位负责人,如住建局局长、县委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等,他们送的金额都在20万元以上。起诉书认为,他们送钱的目的,都是为了让萧县的一把手能在“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上提供帮助”。

令人惊讶的是,萧县4大领导班子成员也被指争相向毋保良送钱。萧县人大副主任朱以书、萧县政协副主席王安民、萧县政协主席陈安源、萧县常务副县长崔宏广等人,也都出现在起诉书中,他们每人送了几万元,理由则是“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

公诉人还特别指出,有一起涉及党政干部的“权钱交易”尤其恶劣:2008年4月,萧县教育局局长邢华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媒体曝光,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后被免去职务。邢华为了尽快恢复职务,同时调整妻子王建乐的职务,夫妻俩分4次送给毋保良28万元。事后,毋于2010年4月将邢华任命为萧县体育局局长,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收了太多的钱,也让毋保良内心感到惊恐。在收受钱财的同时,他也退还了一部分,包括人民币1370.8万元、美元6万元、购物卡1.8万元和现金支票15万元。

在庭审中,毋保良也讲述了自己的“三退原则”:“有请托事项的、数额大的、跟送钱人交往比较少的”会退还。

他的委托代理人也举了个例子:有人想承揽萧县校舍的危房改造,先送毋10万元,退了;又送给他50万元,又退了;再送他20万元,还是退了;又送他5万元,仍然退了。

然而,2008年年底,毋保良外出挂职,这个人再次找到他,又送他4万元,这次毋认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就收下了。类似的情况,辩护人列举了好几个。

大部分款项交存下属单位,支出个人说了算

收退之间,毋保良仍然积聚起了巨额财产。办案机关从他家中查获的就有人民币728万元、欧元5万、美元4.8万。

但更大的一笔,他没放在家里。

对于这笔财产的处置,2006年12月,他想出了一个“新招”——将大部分财产,交存于萧县县委办和招商局,其中,招商局存放1562.2万元,县委办存放人民币228.1万元、美元4.3万元、33张购物卡、3块金条以及手表、项链、戒指等贵重物品。这两项共计1790.3万元。

对这两笔交存的巨额财物,到底该不该计入受贿款项中,成了今日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

辩护人说,巨额财物交存下属单位,是他查阅相关案件后以前从未出现过的新情况。记者查阅了诸多官员落马案件,也未发现类似情况。

辩护人认为,他计算的交存金额不止1790.3万元,应为1811.6万元。

他说,这些财物既然已经上交,且相关单位开具了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就应该在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因为受贿是收受他人财物,收是拿到,受是占为己有。交出去了,就不是占为己有。”

辩护人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称:“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但公诉人并不认同这算“上交”。

“法律规定的上交,是交到财政账户或纪检机关廉政账户。财物一旦上交,就应该完全脱离个人的控制和支配。”公诉人说,在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上交给财政账户或廉政账户,而是存到了与自己关系较近的下属单位。并且,除了这两个单位的一把手和会计是知情人外,甚至连萧县的其他主要领导也全不知情,因此不能算上交。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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