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中国网络上出现的任何一则谣言,如果没有被名人蓄意“放大”的话,是不可能流传到整个国家层面的。因此,我们在与“网络谣言”一决雌雄的时候,我们应该看到,谣言源头并非“网络谣言”的七寸,正如蛇头并非为蛇的“死穴”一样。因此,打击“网络谣言”的源头是必要的,但更为重要的,则是切断“谣言传播链”。因为仅仅打击“网络谣言”的源头是不够的:
首先,谣言是无法杜绝的。这并非中国特有现象,而是全世界都是无法杜绝的。我们可以打击蓄意造谣者,但难以杜绝自发性谣言。事实上,卡普费雷认为,只要事件重要、引发关注并存在疑点,就很有可以诱发谣言。其次,事实已经证明,有相当一部分谣言很有可能是来自海外。在网络时代,国界已经被虚拟世界所突破。“阿拉伯之春”爆发时在国内引起“茉莉花革命”的谣言,就是直接来自美国。第三,并非所有“网络谣言”都是有针对性的,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的。相反绝大多数未经大V们传播的“网络谣言”都是自生自灭的,大多数国人甚至都不知道其存在。第四,并非所有“网络谣言”都是虚假的。新华社在一篇“对官谣也应亮剑”的文章就证明,一部分“民谣”流传到最后便成为真相,而官方的“辟谣”倒成了“官谣”。这说明,打击谣言的源头是有可能导致“误伤”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蓄意造谣者进行必要的打击的同时,我们同样甚至应该用更大的力度来应对使谣言成倍放大的传谣者。因为导致谣言得以从一个小圈子向全国大规模流传的,得益于拥有千百万粉丝的“大V们”的传谣;这一将谣言成倍扩张的“放大器”才是“网络谣言”的真正的七寸所在:
首先,如果说每天自发或蓄意捏造的谣言多不胜数的话,其中却只有一小分部能够传递到全国;而其中得到传递的谣言几乎都有一个特征,就是只传矛头指向国家、体制本身的谣言。这证明传谣者的选择性都非常明确,而且这也恰恰证明传谣者才是“网络谣言”的真正操盘手。其次,大V们对谣言的转发才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很多没有被大V们转发的谣言都如卡普费雷所预言的那样自生自灭、波澜不惊地到尘世走了一遭。但凡被转发的则都引起了严重后果。第三,大V有限,而造谣者和潜在造谣者无限。如一定要杜绝谣言的源头,必然会打击面过大。事实上这一现象已经出现。据报载,一名网友在报道砀山重大交通事故时将10死5伤误为16死,结果被行政拘留,这显然就是一种“误伤”(事实上砀山公安局亦知错即改,不仅撤消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其正式道歉)。因为任何报道者都有可能出错。如果出错就罚,言论自由就必然形同虚设。但如果有某位“大V”在明知16亡已经是错误信息,仍然转发谣言,甚至添油加醋地暗示当局“隐瞒死亡人数”、并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那才是应该全力打击的。
第四,大V们传谣实质上使谣言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用卡普费雷的话来说,有信誉的人或媒体如果介入传播谣言的话,就会使谣言的“身份”发生质的变化,谣言上升为“信息”,“纯谣言”被“戴上了信息的贵族桂冠”,变成了“准新闻”。这就使潜在的信谣者大幅增加。由此可见,在制造谣言—传播谣言—听信谣言这一谣言传递链上,最有效的应该是斩断“大V传谣”这一环节。
确定了目标之后,就是一个如何斩断谣言链的问题。当一则谣言引起严重的后果,包括社会的、政治的、伦理的、个人名誉等后果时,我们当然应该对始作俑者依法惩处。显然,打击谣言的制造者是有法可依的。但传谣者应该承担何等样的责任,则还真是一个法律难题。作为一个法治社会,一切都应以法律为准绳。传播某不实谣言并引发严重社会后果应该承担何种责任,目前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然,如果传谣者自愿地去触犯别的刑律如嫖娼之类的,无疑正中当局之下怀!但并非所有大V们都有此嗜好,因此如何斩断“传谣链”,须另辟蹊径。此外,投鼠忌器,如果因为打击网络谣言而导致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势头受挫,则更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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