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房产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2)

实施房产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2)

上海市税务局公布的全市应缴纳房产税的住房统计数据中,截至2012年底,上海共认定约5万套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这5万套住房中90%适用0.4%的税率。另外,来自上海市财政局的数据显示,2011年上海市地方财政收入3429.8亿元,其中房产税22.1亿元——房产税收入在上海总体财政收入中仅占0.64%。2012年上海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13870元/平方米,较2011年上涨3.1%,房产税抑制房价上涨的效果有限。而重庆2011年的房地产税总额为1亿元,占整个重庆财政总收入2900亿元的0.04%。

笔者认为,对于上海和重庆的试点不能仅从财政收入和房价调控的角度去看,两地试点的最大成效在于“制度破冰”,意味着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步伐,这对下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全面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对房产、土地征收房地产税,如西班牙和美国的财产税、香港的差饷、俄罗斯的房地产税、新加坡和日本的不动产税等。对于我国实行房产税改革,在社会上存在着质疑的声音,认为开征房产税可能会导致经济增长的衰退,因为房产税的征收其实是对可流动资本的课征,这会影响到资本的有效配置,从而影响国家的储蓄和投资,最终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反对者还认为,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是世界上税收体制中的三大类税种,他们之间的比例与经济发展的水平有很大关系,一般来讲,经济发展得越高,间接税的比重下降,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会上升,这种税制发展路径有其必然性。在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我国的房产税很难像其他国家一样在短期内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笔者认为房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

从法理层面看,我国在改革中已推出的“土地出让金”,其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即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产税,其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国家凭借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收取。“租”与“税”两者是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关系,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和“不能容忍的重复征收”问题。

从宏观层面看,推进房产税是深化分税制改革,培养地方主体税种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尽管试点情况尚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目前的问题主要在于税率、计税依据等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从技术层面看,目前基本不存在障碍。经过多年的准备,征税基础工作大体就绪。国家相关部门做了相应的技术准备,包括房地产的批量价值评估,房地产信息系统在各地也基本建立,房主与房产基本对应。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相关政府部门也建立了土地数据库、房产数据库。此外,通过上海、重庆两地的试点,我国在房产税方面已经积累的一定的经验,这为下一步全面推进房产税也创造了条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责任编辑:闫文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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