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首先要经历适应人民民主然后推动人民民主的过程
如前所述,党内民主是可以滞后于人民民主的,但是党内民主是不是可以长时间地,大幅度地滞后于人民民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如果党内民主严重滞后,人民民主也将难以继续推进,因为国家权力机构的领导者绝大多数都是执政党的成员,他们的观念、作风和习惯会对人民民主的发展产生最直接的影响,以至于会出现不懂得如何去、甚至不愿去推进人民民主的现象。更主要的是,如果党内民主长期严重滞后于人民民主,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将会受到影响。如在一些地方在干部选拔的过程中出现,“人民不要,党要”的现象(即人大审议未通过的干部,却被同级党组织任命为下级党组织的领导),这就曾引发媒体和群众的强烈质疑。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目前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在民主的发展问题上已出现人民民主对党内民主、基层民主对上层民主的‘倒逼’之势。如果党不能有效应对这一态势,就会出现要么因被动发展民主而失去对民主发展的控制和引导的主动权,要么因漠视党内基层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发展诉求而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的状况。”[4]有鉴于此,我们党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必须首先要经历适应人民民主,然后推动人民民主的过程。
可是,如何推进党内民主过程中要适应人民民主呢?从本质和机理上讲,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相通的,因此党内民主“适应”人民民主的基本途径,就是根据民主发展的一般原理,借鉴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从而实现与人民民主的互通。
1、借鉴人大制度的建设经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权力。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权力,从大处来讲是属于人民,从小处来说则属于全体党员,基于差不多的原因,它也只能由党员选出代表组成党的代表大会来行使权力。因此,党的代表大会的结构和运行与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基本相似,否则就必须进行调整。一是要将党的最高权力回归党的代表大会。中共二大到八大党章都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闭会期间是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但九大到十五大党章却规定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这种规定导致了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二元化,结果使党的权力集中到中央委员会,进而集中到常委会,最后又集中到书记,从而产生所谓的“一把手”的问题,因此应当加以调整。二是建立党代会与其所产生的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规范党内权力授受关系,明确党代表的权力是党员授予的,党的委员会的权力是党的代表大会授予的,前者必须向后者负责并报告工作且接受监督;要扭转实际存在着权力的“倒置关系”,明确并确保党内权力的正常关系。即:全体党员权力>党代会的权力>全委会权力>常委会权力>书记个人权力;要改革“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明晰划分党内“立法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使之分别对应于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5]三是建立相对统一和比较协调的选举制度。党代表的选举要一律改为差额,并且将直接选举扩大至县级;对于基层党组织的干部,如村支书的选举应积极推广“两票制”,对于地方党委正副书记的产生,应当逐步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先从乡级、县级开始,然后一步步地向上发展;明确规定党员和党员代表提名制度,适当地扩大党员和党员代表提名的比例,以建立和健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党的选举程序从选举登记、投票、统计和结果的公布都要规范化,并且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原则,以体现投票者、表决者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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