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学术界对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美国俄勒冈大学教授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的生态理论进行了丰富且深入的研究,而英美辩证法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美国纽约市立大学教授戴维·哈维的生态理论却没有受到关注。实际上,面对当今世界客观存在的诸如“全球变暖、臭氧层遭到破坏、热带雨林消失、珊瑚礁死亡、过度捕捞、物种灭绝、遗传多样性减少、环境与食物毒性增加、沙漠化、水资源日益短缺、洁净水不足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不胜枚举”的“形形色色的问题”[1],哈维进行了十分独特的反思,并提出了十分独到的见解。从一定意义上讲,哈维的生态理论与福斯特的生态理论具有重大差异。本文试图将二者加以比较,以期获得某种启示。
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外在的,还是内在的?
恰如辩证法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美国纽约大学教授奥尔曼所说:“几乎没有人会否认,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在以某种速度并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发生着变化和相互作用,历史的和系统的联系属于现实世界。困难则一直都在于如何充分地思考这些变化和相互作用,如何才能不歪曲它们,如何才能给它们以应有的关注和重要性”[2]。就本文的论题而言,这至少说明了两点: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任何人都不会否认的,问题只在于如何思考这种相互作用;二是方法论恰恰是一种理论的根本基础和前提。
那么,作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福斯特是如何思考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呢?或者说,福斯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础是什么呢?在其写于2000年的代表作《马克思的生态学》中,福斯特明确主张,考德威尔有机体和环境之间是一种相互决定、相互变化的“关系”,这种复杂的唯物的、辩证的、共同进化的观点抓住了一种生态世界观的实质;而那种“倾向于在自然和社会之间制造一种裂痕,由此导致对关联生态学和人与自然共同进化的所有存在方面的忽视”,则是“兴起于20世纪20年代的西方马克思主义”“不幸地付出”的“一个沉重的代价”[3]。在随后写于2002年的《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中,他高度评价了乔万纳·里科韦关于“人也是自然的一部分,所以,对自然的剥夺也是一部分人对另外一部分人的剥夺;环境恶化也是人类关系的恶化”的论断,并强调“记住这一点十分重要”[4]。在写于2008年的《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生态学》一文中,福斯特极为赞成奥尔曼对于内在关系哲学的这样一种阐述,即“每个部分都被认为是将其本身与其他部分之间的所有关系都纳入了它是什么之中,直至包括进入整体的一切事物”。[5]他在引用这一论断之后,继而指出:“世界及其中的每一个‘整体’都是以内在关系为特征的”,而“正因为”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单一整体内部的一种内在关系,所以它才在实际上是一种辩证关系”。[6]以此来看,不仅福斯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础是辩证法,更为重要的是,他的辩证法思想受到了奥尔曼内在关系辩证法思想的影响,而且接受了这种辩证法思想。而他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内在关系辩证法而展开的。[7]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