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学术范畴,不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有一席之地,在我国改革开放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也能够并正在焕发出时代的光彩。如同在经济改革中我们逐步接受市场经济的理念并最终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一样,在正在推进的社会改革中,相信我们也能批判继承公民社会这一范畴,并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社会这一改革的新目标。
注释:
[1]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说:“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页)
[2] 参见爱德华兹《公民社会》(上),陈一梅译,载于《中国非营利评论》第二卷第110-14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7月版。
[3] 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一期第109-122页。
(爱思想网7月30日文章:原题《谈谈公民社会》。此处文章顺序有所调整,第一部分原为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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