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给我们至少有两点启示:
第一,公民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有着现实政治关怀的学术范畴。无论在古希腊,还是在黑格尔、马克思、哈贝马斯那里,这一范畴都有着强烈的实践性或政治意义。特别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公民社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战胜封建等级制和农奴制的重要武器。用马克思的话说,公民社会既是“批判的武器”,同时也是“武器的批判”。[1]
第二,公民社会是一个伴随人类思想进步和实践发展而逐渐成熟且越来越重要的范畴。随着历史的演进,公民社会的论争经历了一个由模糊而渐向清晰、由混乱而渐向有序、由分歧而渐向共识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外延从最初的城邦走向城市,进而走向整个社会;公民社会的内涵则从单纯的“私”延伸到市场经济,进而转变为公共领域,成为社会公共性的代表。这一过程表明:对公民社会的认识随着人类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公民社会本身的展开而逐步深化,逐渐成熟,公民社会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自我认知的一个重要学术范畴。
需要强调的是:公民社会这一范畴本身并不包含明显的政治倾向或意识形态属性。不能把公民社会简单理解成一个政治范畴,特别是不应给公民社会简单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而使之“泛政治化”。
三
再从理论上谈谈公民社会。
关于公民社会存在各种不同的解释,因而形成许多理论。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由马克思本人提出,并经葛兰西、哈贝马斯等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丰富与发展,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基本观点包括:公民社会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与人之间通过各类社会组织等交往形式构成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公民社会的各种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的、非市场的属性,它们独立于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是自主的公民之间基于一定交往形式所形成的公共领域;这些公共领域具有公共性、民间性、多元性、法定性、开放性和共识性等特征;公民社会一方面能够影响公共权力及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制衡专制、强权和资本的垄断,同时具有丰富社会资本、传播意识形态、增进文化价值等作用。
2004年,一位美国学者爱德华兹出版《公民社会》一书,系统整理了迄今为止关于公民社会的各种观点和分歧,他按论题、论域及观点的异同,将既有的各种公民社会观点划为三大类,第一类强调结社生态,把公民社会视为独立于国家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由各种社会组织构成的第三部门;第二类强调价值取向,把公民社会视为基于普适价值、社会资本和道德共识的美好社会;第三类强调公共领域,把公民社会视为表达公民主体意识的公众协商、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2]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俞可平的一篇论文,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社会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3]
从马克思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出发,结合爱德华兹和俞可平的上述观点,我把公民社会理解为包含社会组织、社会价值和社会场域三个不同向度的社会现象或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现象或状态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架构之一,对一个国家的市场体系的发展和政治-行政体系的运作具有重大影响。具体来说,我所定义的公民社会有三个基本向度:其一,公民社会组织,即公民在志愿和自主参与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普遍的、多样化的社会组织形态,以及在社会组织发展的各个不同层面所达成的自律、互补、共治并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生态,由此形成区别于现代国家中政治-行政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公民社会组织体系;其二,公民社会价值,即公民在自主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中所表达的具有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其中包括基于自由、独立和权利意识的公民精神,人们相互间的信任、互助、包容等社会伦理或规范,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公益等普适价值或公共精神。公民社会价值既区别于金钱至上、优胜劣汰的市场价值,也区别于权力至上、尔虞我诈的官场伦理,体现的是人们对幸福生活和美好社会的追求;其三,公民社会场域,即公民能够自由进出、平等交流、表达诉求、协商对话的公共舆论空间或公共领域。这种以公民为主体所形成的社会场域并非一定的物理空间,而是各种观点得以相互作用的“场”及达成共识并采取集体行动的“域”。公民社会场域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多元性等特征,一方面能够影响公共权力及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制衡专制、强权和资本的垄断,同时具有丰富社会资本、传播意识形态、增进文化价值等作用。
上述三个向度分别从组织、价值和场域三个方面反映了公民社会。换言之,无论公民社会组织、公民社会价值,还是公民社会场域,都可理解为公民社会,都是公民社会在不同向度上的体现。从另一个视角看,公民社会在三个不同向度上的体现,反映了其总体的发育或成长状态。同时,这三个向度也是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的。
需要强调的是:公民社会并非只是一个宏观的总体性范畴,而是有其微观和宏观的两个不同层面。在微观层面,公民社会基本等同于社会组织,既表现为其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结社生态、制度环境等,表现为体现在这些组织身上的公益宗旨、公益项目及活动,以及不断积累和扩大的公益资源,也表现为这些组织在参与社区、政府乃至政治领域等公共活动时所具有的影响力、话语权及渠道等。在宏观层面,公民社会指称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一个社会中,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都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它们作为公民自发和自主的结社形式能较容易地获得合法性支持,作为公民及其群体的社会表达形式能多渠道地进行沟通、对话、协商和博弈,作为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度形式能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得到来自公共部门的资源;公民及其群体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增加社会资本,企业等营利组织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富有社会责任,党和政府等公共部门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更加民主、高效,提高问责能力,整个社会因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富有和谐性、包容性、多样化和风险承受力。这样的一种由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状态,我称之为公民社会。
四
再从实践上谈谈公民社会。
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理论界就公民社会问题展开讨论的一个重要实践背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体制的改革及整个社会的转型,一个建基于市场经济并独立于国家体系之外的公民社会已初露端倪。近十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公民自主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性不断高涨,我国城乡涌现出大量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民社会在实践中已经兴起。2008年,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出现了一则巨幅标语:“公民社会,共同成长”。据提出并展示这一标语的深圳市委宣传部解释,“公民社会”是深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当前和未来几十年改革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目标之一。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