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治理房产“婚托”需从制度上补漏(3)

【案例】治理房产“婚托”需从制度上补漏(3)

《央广财经评论》,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财经评论人张春蔚,对这个话题进行评论。

根据媒体的调查,每办成一单购房,"婚托"收取的费用大约在3万到5万元。也有个别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自己就当上了"婚托",还有中介机构在招揽生意时,也表示可以联系提供"婚托"服务。这种行为频频出现,必然会影响正常的市场行为。这是不是限购“惹的祸”?

张春蔚:这只是一部分,北京市最近打击婚托、打击进京证上都进行了一系列的举措,但是不管怎么限,这仍然是一个地方法规。公民的婚姻自由权、买房自由权是国家法律保障的。所以当地方法规要进行限制时,必然遭遇家规和国法谁更大的问题。

国法肯定大于家规,所以家规在执行过程中,必然面临着一些灰色地带,既然要进行一个区域性的限制,就要把这些灰色渠道堵住,才能实现更公平的限制。

北京市住建委对于3次闪婚的身份证,购房资格核验系统就会专门出现提示来"告警"。婚托并不违法,到底应该怎么管?

张春蔚:对婚托要想完全限制是很难的,闪婚闪离本来现实生活中就存在,但是婚托在交接过程中的财务状态可以监督,比如银行账户的往来,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控制。比如说这个人以离婚的名义,连续一年中买了三套房,是不是可以被纳入两年禁止买房名录?我想普通消费者一定是支持的。

一个家庭在北京只能买两套房,以家庭的名义买都不可以,为什么以单身的名义、离婚的名义可以买三套房呢?但是这有一个隐患,婚托可能会涨价。买房的人会想,原来可能是给个三到五万就可以,现在要给到十万了,买房的人能够参与婚托交易的人就减少了,婚托也不甘心。目前的规则制定者往往不参与市场购房,坐在办公室里可能没有想到民间社会如此丰富。

【启示与思考】

限购条件设置中,有京籍户口家庭具有购房资格,等于赋予了户籍以无形的价值。而婚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关系,结婚与离婚,从不视其目的而有真伪的区别,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即意味着合法。换言之,即便是明知假结婚,如何惩处都没有法律依据。

事实上,利益的诱惑与风险同在,“政策性离婚”有假戏真作的,“婚托”购房未必不会变成弄假成真的,财产风险、伦理道德风险都同样存在。比如,“婚托”耍赖不肯离婚,要挟要价甚至分房产,抑或购房者同样耍赖,企图婚姻成真的等等。弄巧成拙或许是对违反普适准则最好的惩罚,但是“桥”影响“路”的规则,不能不反思“桥”的设计本身就有问题。

房产限购政策的初衷,是抑制投机性炒房,但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一来,京籍户口家庭具有购房资格,等于放大了户籍的价值,也就难免其被“合理利用”;二来,限购政策把婚姻、社保、工作等作为条件与贷款、税率挂钩,的确伤害了一批刚需。因此,限购政策带来的结果,在打击炒房的同时,也对正常的居住需求及正当投资需求产生了误伤,出于利益的考虑,形形色色钻漏洞的伎俩就显现出来了。并且从实践来看,条件越多漏洞就越多,不停地给漏洞打补丁,从来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其实,投机性炒房该着眼于结果的判断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即应以持有为标准,而非购买或者出售。比如,炒房的结果必然是多套房在手,只要对过多房产的持有环节征税,并且呈阶梯式,持有越多成本就越高,风险也越大,抑制的能力自然能够显现出来,避税、误伤等负面的影响便可以避免,政策性“婚姻”的光怪陆离就不治自愈了。显然,房地产调控需要更多技术性的手段,而非门槛式的管控。

因此,对房产“婚托”行为应该予以治理。但只有弥补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建立起符合长远的房地产调控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荒唐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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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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