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方彬:

公方彬:"三大民主"集众智强军力(2)

“三大民主”逐步走向法制化

“三大民主”,经历了革命战争、和平建设不同历史阶段的检验,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同频共振,逐步从制度化走向法制化。

在总结几十年军队民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人民解放军1954年颁发的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建立革命军人代表会议制度,并出台《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军人代表会议条例》。较之红军时代的各级士兵代表会议,军人代表会议不再是权力机构,而只是一项民主制度。按照条例,军人代表会议在营、团两级单位召开,连队不召开代表会议,必要时经上级政治机关批准召开全体军人大会,按军人代表会议的内容和精神进行。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包括战士、干部,并保持相当比例的非党员代表。当选的代表,会前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负责传达代表会议的精神。

1960年9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把“贯彻群众路线,发扬三大民主”写进《关于加强军队政治思想工作的决议》,并具体规定了实行“三大民主”的内容。

由于种种原因,1963年、1978年和1983年的政治工作条例,都没有设军人代表会议制度。1987年1月27日,《中央军委关于新时期政治工作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实行这一制度,明确指出“要建立和健全民主制度。连队应每季召开一次军人大会,团每年召开一次军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军事专家指出,军人代表会议是人民军队一项富有生命力的民主制度。在把军队的民主生活引向深入、密切上级领导机关与基层指战员的联系以及保障军人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方面,它的作用是其他民主形式所无法取代的。

“三大民主”法制化不断向前推进。2008年8月19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下称《条例》)明确规定,军队基层单位以“军人委员会”为基本组织,实行三大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军人委员会被赋予的主要职责有:组织官兵进行民主推荐,开展民主评议,选举出席军人代表会议代表;了解和反映官兵对领导的意见,维护官兵正当权益;检查并公布本单位经费收支和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战时发动官兵开展军事民主,研究战术技术等。“民主活动”部分是整个《条例》中所占篇幅最大部分,不仅明确规定了军人委员会应当享有的建议权、推荐权、监督权和维护权等权利,还分别对开展三大民主的主要工作,开展民主议事、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活动的范围和程序,军人参与民主活动的行为规范等,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公方彬教授指出,该《条例》是一部加强军队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法规,具有里程碑意义。1991年1月1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已经规定了军人委员会工作等诸多内容,此次出台的《条例》把“子法”从“母法”中独立出来,以法律的形式使三大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新形势下军内民主建设法制化的重要成果。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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