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定向保障房”到底保障了谁?(4)

【案例】“定向保障房”到底保障了谁?(4)

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发文明确“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什么住房供应市场化15年之后,面向特权阶层的“福利分房”仍借“定向经适房”之“尸”还魂,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一方面,是当年的文件留下了一条“尾巴”——“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这道“裂口”成为某些拥权自重的部门将权力变现的政策通道;另一方面,和公权的其他毛病一样,得不到有效监督、控制的公权力必然是自利的,难以指望其先公后私,遑论大公无私。

上行才能下效,一份文件,上头都置若罔闻,又如何要求下面不折不扣、百分百地执行?对于民怨极大、涉嫌权力自肥的“定向经适房”乱象,管理层有必要拿出决心,堵住这个口子。

莫让“定向经适房”与民生争利

近日,一个新词汇引发公众对房改实效的质疑,“定向经适房”俨然特权福利房。面对依然坚挺的房价,群众住房问题依然是困扰民生的最大烦忧之一。房价居高不下,大规模建造经济适用房是一个相对缓冲的举措,国家用政策倾斜给予经适房特殊照顾,是为了满足基层群众住房需求。

经济适用房怎么就变成了“定向经适房”,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内幕,北京、青岛、深圳各地相继爆料出惠及民生的经适房被变成了“定向经适房”的新闻,而这恐怕只是经适房被人为打上标签,成了一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权房的冰山一角。

国家大规模建造经适房,是为了保障基层群众的住房需求,在房价一时难以撼动之时,数量有限的经适房是普通工薪阶层住房梦的唯一希望。建造经适房也是国家制定房价调控政策,推行房改的重要举措之一,经适房能否名副其实的惠及基层百姓,对房价趋于理智,房改顺利推行下去,有着重要的实际作用。

由于经适房远远低于房产市场价格,不少人开始打起经适房的主意,这本是一块惠民蛋糕,却被公权霸占后,通过倒卖来获得高额暴利。按照国家对于经适房适用对象的要求,经适房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只有符合经适房要求的普通工薪阶层才能有权购买。

如果说,极个别的造假虚报和走后门获得经适房,还是偷偷摸摸的骗取,那么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直接人为标签“定向经适房”来作为单位福利房,就成了明目张胆的霸占。“定向经适房”已经催生“定向腐败”,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超低价,来获得经适房,以数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拿到市场上出售,这一倒手高额暴利就揽入腰包。

一些地方经适房拿出来供给普通工薪选择的房源,居然还不到三分之一,可想而知国家明确要求,有严格规定的经适房,究竟都落到了谁的手里。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来为本单位集体谋取私利,这比极个别的骗取经适房比起来,更为严重。诸多网友评论,这是一种变相的集体腐败,以公权霸占民生福祉,通过倒卖经适房获取高额暴利,“定向腐败”不仅是一种腐败行为,而且这种腐败建立在侵占民生权益之上,更让人深恶痛绝。

建造经适房是为了圆基层群众的住房梦,作为房改的一项重要举措,经适房是否真正落户到需要的基层工薪阶层,对房价走势也有着深远影响。经适房遭遇特权霸占变成“定向经适房”后,又被倒卖给急需住房的群众,不仅基层群众没能享受到国家给予的民生优惠,反而再一次助长房价居高不下的底气。

莫让“定向经适房”与民争利,否则房改的功效将大打折扣,这更违背社会公平。“定向经适房”大规模被侵占,成为权利者获取高额暴利的资本,这种腐败榨取的是民生福祉。为何国家大力举措跟进房价调控,严厉措施接连出击,房价依然无法撼动,“定向经适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调控给力,执行疲软,政策被变相篡改的问题。

【启示与思考】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无疑,经适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为中等及低收入家庭大大减轻了的负担。然而,一个规模巨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以只有市场价五分之一的价格,向公务员和央企职工定向供应。其性质,如果用“集体腐败”来形容,并不算太过分。它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供给,干扰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也不利于尽快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困难,而且严重伤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新一届政府致力于实现“中国梦”。当前一系列施政方向包括政府部门收缩职能,向下级政府和企业放权,优化经济制度,向改革要红利。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涉及民生、经济与社会。“定向经适房”又是官员权力寻租、分配不公、部门与企业集体腐败之地,不改之,实不足以平民愤。

要解决“经适房”姓“公”不姓“民”的问题,就要切实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坚决遏制“权力自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同时,应该通过法律严格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发放条件,加大执行中的透明度,确保经适房真正成为“民心房”。

首先,各级行政机关,应无条件停止一切打着经济适用房旗号的福利化分房行为,如果确实存在少量住房有困难的年轻公务员,则可安排只租不售的公租房,作为过渡性支持。

其次,严格限制某些事业单位与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商品住宅的行为,至少不能继续给予其经适房享有的税费减免优惠。

再次,将现有所有经适房都改为“共有产权房”,推广上海经验,个人购经适房和集资房,只能享受部分产权,将来转让时也只能分享其中一部分增值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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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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