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独立于媒体影响

法院如何独立于媒体影响

所谓司法独立,应当包括司法独立于媒体的影响,这已经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

当媒体把法庭上双方的证据、法律上的论辩公开地展现在更广泛的公众眼前,那种试图干预司法独立、谋求法外利益的力量就会受到来自舆论的抑制。实际上,司法的公开透明也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最有力同时也最经济的保障。“不能禁止新闻界报道在法庭上业已展现的事实”。这是现代普通法早已确立的准则,所谓司法独立,应当包括司法独立于媒体的影响。

2003年11月21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一份《通知》。依据这份《通知》,从2003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19日,当地6家报社的6名记者将被禁止到该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

2003年11月7日和11日,这6家报社分别从不同角度报道了当地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正是对此案件的报道使得6位记者招致“封杀”。在《通知》中,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称:“该案由当地中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正在审理之中,有关事实和证据正在深入调查核实。上述记者仅凭掌握的有限材料及旁听庭审的情况,就公开披露所谓的‘案件事实’并加以评价,‘法院未判,记者已先判’,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对审判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封杀事件”的背景是,2003年6月间,该省有关方面和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而这一《规定》,也正是此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6名记者实施“制裁”的依据。《规定》共八条,被当地记者称为“八条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单位采访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经省法院新闻办公室审查批准”,等等。

而来自法院一方的解释是,出台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很多案件在法院未宣判前,媒体就大肆报道,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很大干扰,有“法院未判、媒体先判”之嫌。此外,由于法院方面的负面新闻太多,损害了法院在普通百姓心中的形象,如果媒体对已生效的判决说三道四甚至背道而驰,将进一步“损害司法的尊严,削弱人们的法律信仰”。类似“对记者实施制裁”的事情在国内已非第一次出现。2002年7月26日,某市公安局宣传处就曾向六家当地报社发函,明确表示,对分属这六家报社的16名记者“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将不予接待”,其理由是,这些记者的报道“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更早些时候,中国足协也曾因对一些体育记者发出“封杀令”而在媒体中掀起轩然大波。

2003年岁尾,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剥夺六名记者对本省内的三级法院采访权一年。消息传出,立即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一年了,当时媒体也曾经有过一些批评的声音,但是其中的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透彻的分析,法院所依据的相关规则仍然没有废除,也就是说,法院还是可以依据此规则对于类似行为加以处罚。因此,对于这种事未过、境难迁的官方行为作出更深入的分析,还是很有必要的。

这次封杀行为依据的是当年6月该省高院会同有关部门下发的《规定》,该规定的一些内容对新闻报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一些具体的界定,例如“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

表面看来,法院所依据的规则似乎有可以理解和同情的理由,那就是力图减少由于新闻报道的偏向而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应有的压力,以确保司法公正。有关人士还举出了张金柱案为例,证明这样的规定以及惩戒记者的行为的合理性。的确,对于尚未审结的案件,如果媒体作出偏向性的报道和评论,势必会塑造某种偏颇的舆论环境,给从事审判的法官带来某种微妙的心理影响甚至直接的压力,有时这种压力之大,甚至完全可能导致法院不得不顺从媒体的指挥棒,在事实上形成媒体审判的结果。我们都知道,就其内在性质而言,司法和传媒是相当对立的:媒体往往是一时一地民众情绪的传声筒,它缺乏司法决策所需要的那种严格依照规则的审慎特征,同时又具有多样化和多变性等不确定的因素。实际上,所谓司法独立,应当包括司法独立于媒体的影响,这已经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