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学者在分析了近年来的20起典型冤案后发现,无一例外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吴鹤生案中,被告人遭受了71次刑讯逼供,最终司法机关仅凭其中一次有罪供认就将其定罪。
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几乎不可避免,这是伴随整个审判制度而生的附带品。但问题在于,当下的冤假错案时常是因刑讯逼供而至,这才将错案的负面影响推向了极致。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发表了《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署名文章,以积极中肯的姿态指出了法院在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出现的冤假错案中所存在的问题,其中提到,“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没有谁能够救得了我们。”这里的原则,其中之一指的便是非法证据排除,这一规则可以将涉嫌刑讯逼供等一切非法证据排除在证据链条之外。但许多年来,它一直停留在“写在纸面上的法律”,直至2010年《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以及新刑诉法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为法院坚持原则提供了契机。但现实中,能坚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大案要案始终不多。法院与法官敢于向非法证据说“不”,这是减少冤假错案的一大挑战。
我国的命案破案率一直位居世界前列,命案必破与追求高破案率便是其中高悬于公安机关头上的利剑。在以前,所谓“神探”常与刑讯逼供有着莫大的关系,直至如今刑讯逼供依然存在,只是手段变得隐蔽、方法变得多样。除了要求审判系统能坚持原则判案,更在于要根除这样与破案率挂钩的办案制度。基于客观条件与客观环境所限,我们必须承认并非所有案件都是能侦破的,强制违反这种侦查规律,要求所有案件都要有个所以然,则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冲动。在20起典型冤案中都找到了刑讯逼供的身影,便是力证。北京市公安局“平安北京”微博此前发布消息,称对“朱令案”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此案最终无法侦破。尽管泼了热情的舆论一盆冷水,但是如果这真的是在未受外在力量干扰办案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那么,正视侦查工作的客观规律,对于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一个进步。
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律师辩护队伍的力量始终被低估或忽视。今年4月,沈德咏在广州市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要求,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要相信“律师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在控辩双方分歧较大的案件中,法庭辩论中很容易发生冲突,在这种场合下辩护一方常常处于劣势。控辩双方的关系应当走向正常化,即控辩双方应当对抗,但这种对抗应当是理性的。没有相互诋毁,没有剑拔弩张;辩论时可以在宽松的气氛中主动对话;发表观点时可以充分表达不受干扰。事实上,只有在这种辩论的方式和气氛中才能更充分地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才能为法庭作出公正判决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为法庭的兼听则明奠定基础,辩护队伍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
在有罪的立场下办案,必然想方设法得出有罪的结论。那么可以预见,冤假错案便会层出不穷。因此,要避免制造冤假错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中不应设定任何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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