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受贿行为
检方还指控诸松华存在受贿行为。检方称,潘某2006年获得诸松华在拆迁安置方面的帮助,为答谢诸松华,遂于2009年在诸松华妻子治病时送给诸松华30万元现金。诸松华事后将之送回。但潘某三个月后趁诸松华装修房子之机,又把钱拿回来,而诸松华予以收下,因此涉嫌受贿罪。
诸松华提出了两点辩解:首先,在妻子治病期间,其推辞不掉老朋友潘某的热情,加上妻子治病需要治疗费,所以没有当场拒绝,暂借来用作救治妻子。事后,诸松华通过杨某予以归还。其次,诸松华曾借给潘某公司50万元,每年春节吃利息。当潘某又将30万元再拿回给他时,他推脱不能后,告知潘某那就“等春节时结账时,再一块算账”。
“诸松华和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诸松华没有受贿的故意,根本不涉及受贿的可能。”石宇辰分析,诸松华因潘某欠其50万元有权利将30万元款项作为借款或者提前归还的款项收下使用,是符合常情常理的,“潘某本来就欠诸松华的钱,诸松华收下潘某的钱绝非单纯的权钱交易。若非要说是受贿,我们认为是很荒唐的”,“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将当事人之间合理合法的借贷关系也混淆成为行受贿的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原则”。
此外,在本案中,检方还指控诸松华涉嫌其他三起受贿罪。
一是诸松华涉嫌收受潘某和袁某15万元,即2003年底,潘某和袁某欲送15万元给诸松华,而执行人袁某私将该15万元充抵自己为诸松华垫付的购房款。
对此,石宇辰指出,检察院的讯问笔录在此点上存在矛盾,且据袁某、潘某的证言,袁某替诸松华垫付房款与袁、潘二人准备送给诸15万元并无联系,袁、潘二人并未实际完成送钱给诸松华的行贿行为,而诸松华根本没有收受此笔钱财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证明该事实的相关证据之间充满矛盾,无法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根本就不应该认定为事实。”
另外两起受贿罪可从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意见书(对该部分涉嫌的犯罪事实,侦查部门在最初的起诉意见书中并没有认定)中看到。意见认为,温州某公司经理杨某为感谢诸松华在该公司参与招标等事给予的支持和关照,四次共送给诸松华12.5万元;某鞋业公司董事长季某为感谢诸松华为其公司在某此征地事宜给予的支持和关照,三次送给诸松华5万元。
对此,诸松华直言以上意见书均为其在被纪委双规期间经过相关人员进行刑讯逼供得出的。“若如此,相关证据不具备基本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应该予以采纳。”石宇辰说。
在长达一天的庭审中,相关证人没有一个出庭。诸松华似乎难言自己的冤屈,他数次请求法庭“请让这些证人出庭,我要与他们对质!”
【启示与思考】
诸松华曾历任老师、校长,后逐步走上官场,历任龙湾区教育局副局长、局长,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兼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等职。另外,诸松华早年曾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熟悉诸松华的人士介绍,诸松华向来好阅读写书、为人耿直诚恳,是典型的学者型官员,此次被控两罪,着实不敢相信。
一开始,诸松华也意识“政策的高压线”绝对不能碰。可经不起潘某的再三请求,诸松华又觉得两人关系一直不错,碍于朋友情面,经受不住诱惑,还是踩了“政策高压线”。这一踩就像进了万丈深渊,诸松华的从政道路被“抹黑”了一把,与“清廉从政”这四个字再也扯不上关系,他的人生也再也回不了头。在当今社会,只有真正践行“为政清廉”才能守住“法律的底线”,绝不是以为靠运气和机会能通过“政策的高压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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