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推我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升全区质量安全意识,我局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质量提升”工作,得到了区领导的大力支持。6月6日,区国家级优质生鲜牛奶生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接受了国标委组织的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第四抽查组的领导和专家的抽查。同时,区政府为了加强“两个安全”、促进“质量提升”,专门落实60万元工作经费,保障了活动的顺利进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亲自主持,辖区内9街3镇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启动特种设备、食品安全监察部分委托镇街行政执法工作,并签定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强化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区政府进一步制订和完善质量奖励政策,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在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目前,已将奖励资金申请表上报区政府。
(三)助推经济发展,促进经济主体数量增长
重点帮扶新建企业5家;上门开展培训2期,指导企业开展qc小组活动;建立健全规模以上企业、生产许可证等企业质量档案。已培育重庆登康口腔护理股份有限公司争创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长安跨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7种产品争创重庆名牌产品,长安公司1个标准争创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2家企业2个产品争创重庆产品标准奖,引导和帮扶企业组建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帮扶1家企业1个产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关联采标率达80%以上,指导4家企业制修订5个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认证工作,25家企业开展体系认证,7家企业建立建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管理体系,12家企业20个产品开展产品认证工作。开展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受理1500余件行政许可,其中工业产品生产生产许可2件,食品生产许可3件,特种设备开工告知119件、注册登记644件、cng加气证782件。帮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达到取证条件;创建1家诚信计量集贸市场。
(四)强化安全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在安全监管方面,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活动和特种设备、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截止目前,实现了重点特种设备的定检率和注册率均为100%,同时启动了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应用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区内95家食品企业主动参与“质量提升”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对辖区14家生产泡椒凤爪、麻辣素食、膨化食品、糖果等儿童食品的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确保了食品安全。全年无特种设备、食品安全事故。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打击假冒伪劣
加大了对食品、装饰装修材料、水泥、钢材、农机、农资、下乡家电和能源计量等影响健康安全、宏观调控、节能减排及关系“三农”等产品的专项整治力度。截止目前,我局已开展各类产品专项整治10余起,出动执法车辆300余车次,出动执法人员1000余人次,查处各类行政执法案件114起,已结案104起,涉案标的物金额1616余万元,捣毁制假售假黑窝点3个,到目前为止,上解财政罚没收入460万元,同比增长36%;不合格产品后处理37件,整改复查率为100%;接办“12365”和市长公开信箱投诉、举报55件,查实55件,办结率为100%,回复满意率为100%。
(六)促进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产品质量意识
活动期间,落实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责任意见,对辖区内95家企业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60余家获证食品和20余家小作坊签定了质量安全责任书,9个重点危险源单位签定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辖区内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识得到全面提高;出台了“质量兴镇、质量兴园、质量兴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复盛镇、港城工业园、长安跨越开展此项工作。
(七)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按照区委、区府和市局的有关安排部署,并结合区局实际,将正在开展的其他工作与质量提升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提高队伍素质。一是结合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二是结合贯彻落实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和开展“三项活动”,加强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三是结合正在开展的“精益管理”活动,加强机关的制度建设。同时制订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培训年度计划,并对人才队伍结构进行了分析,针对不合理的内容,制订了相关改进措施。我局制修订6个内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国家局、市局各类培训,投入资金22余万元更新执法车辆和增添快检设备、取证设备,以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目的。
三、存在不足
回顾“质量提升”活动,我们深深认识到:“质量提升”是加快推进重庆现代化建设,促进重庆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质量提升工作为企业提供了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但是,对照市局的要求,我们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各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对企业质量监管的能力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工作有待深入;三是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培训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少数企业,特别是小作坊的法律法规观念和质量意识淡薄,质量技术基础薄弱;五是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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