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4)

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4)

下篇

(一)

我于上篇,既将马氏的“唯物史观”和“阶级竞争说”略为评述,现在要述他的“经济论”了。马氏的“经济论”有二要点:一“余工余值说”,二“资本集中说”。前说的基础,在交易价值的特别概念。后说的基础,在经济进化的特别学理。用孔德的术语说,就是一属于经济静学,一属于经济动学。

今先述“余工余值说”。

马氏的目的,在指出有产阶级的生活,全系靠着无产阶级的劳工。这并不是马氏新发明的理论,从前Sismondi,Saint-Simon,Proudhon,Rodbertus诸人,在他们的著作中,也曾有过这种议论。不过他们的批评,与其说是经济的,毋宁说是社会的。私有财产制及其不公,是他们攻击的标的。马氏则不然,他郑重的归咎于经济科学的本身,特别归咎于交易观念。他所极力证明这私营事业必须存在的理由,就是因为这是交易不能免的结果。——一个经济上的必要,贵族与平民都须服从的。

马氏的“余工余值说”,是从他那“劳工价值论”演出来的。

马氏说劳工不只是价值的标准与理由,并且是价值的本体。从前Ricardo也曾有过类似的观念,但他未能决然采用。马氏于此,毅然采取其说,不象Ricardo的踌躇。

马氏也决不否认“效用是价值的必要条件”。由效用的价值而论,这的确是唯一的理由,但他以为单拿效用这一点说明交易的价值,理据尚不充足。每在一个交易的行为,两个物品间必含着共同的原素,一致的等级。此种一致,决不是效用的结果,因为效用的等级,在每个物品中均不相同。而所以构成交易这件事存在的理由的,就是这个不同。在那些性质各异的物品中所含的共同原素,不是效用,乃是那些物品中所含劳工分量的大小。每个物品的价值,应该纯是物品中所含人类劳工结晶的全量。物品价值的分别,全依劳工的分量而异。此等劳工,是于生产这些物品有社会的必要的东西。

例如有一工人在一种产业里作工,一日工作十小时,什么是他的生产物的交易价值呢?这交易价值,应该是他那十小时劳工的等量。他所生产的,是布,是煤,或是他物,都不必问。按工银交易的条件,资本家把处分物品的权保留在自己手中,而按实在的价值出售。这实在的价值,就是十小时劳工的等量。

工人的工力(Labour force)为工银所买,与其本人断绝关系。工银专以代表资本家偿他工力的物价,而资本家即保持自由处分这个物品(指工力)的权利于自己手中。工力价值的决定,与别的可以交易的物品相同。工力恰是一种物品,他的价值也是由那于他的生产所必需的劳工时间数目决定。

生产工力所必需的工量(Labour quantity),是一种稍觉奇异的话,初究马氏学说的人,最难领会其旨趣。但是必须领会,才得了解马氏的经济学说。实在稍加研究,觉得这种见解也并没有什么稀奇。设若拿一个机械的活动代替一个工人的劳工,执一个工程师,问他这架机械要多少维持费?他决不以为奇,并且立答以每时每日需多少吨煤炭,而煤炭的价值,又纯是代表那采掘煤炭的一定人工的总积。我们把煤炭换成劳工去说明他,又有什么难懂呢?

工银制下的工人,纯是一种机械。所不同的地方,维持机械的财物是在他处由他人的劳工生产出来的,维持工人的财物是由他自己的劳工生产的一小部分。一时间的劳作,或一日的辛苦,其价值均可以在那个时间保持那个工人使他能够完全维持他的生产力所必需的需要为标准。无论资本家以物品以金钱偿他的工值,都是代表那必要费的价值。

维持工力所必要的物品的价值,永不能与那工力的生产的价值相等。例如一日维持工力所必要的物品的价值,决不能与十小时工力的价值相等,或且不抵五小时。在模范状态下的人类工力,常足以生产比他所单纯消费的物品的价值多。

工人所生产的价值,全部移入资本家的手中,完全归他处分。而以其一小部分用工银的名目还给工人,其量仅足以支应他在生产此项物品的期间所消用的食品,余则尽数归入资本家的囊中。生产物的售出,其价与十小时的工力相等,而工人所得,则止抵五小时工力的价值。其余五小时工力的价值,马氏叫作“余值”(Surplus value)。

这样办法,资本家获得工人十小时的工力,而仅以五小时的代价还给工人。其余五小时的工力,在工人毫不值钱。前五小时间工人所生产的,等于他的工值。第五时以后他所做的工,于他什么也不值了。这生产“余值”的额外时间,于工人本身一文不值的工力,马氏叫作“余工”(Surplus labour)。

余值既全为资本家的掠夺品,那工人分外的工作,就是余工,便一点报偿也没有。刚是对工人的能力课额外的汗血税,而为资本家增加幸运,这是现代资本主义的秘密,这是资本主义下资本家掠夺劳工生产的方式。

因为这个原故,资本家的利益,就在增大余值。他们想了种种方法,达这个目的。解析这些方法,揭破资本主义的秘密,就是马氏学说特色之一。依马氏的解析,资本家增大余值的方法有二要着:

一、尽力延长工作时间,以求增加余工时间的数目。假使工作时间的数目,可以由十小时增至十二小时,这余工时间,自然可以由五小时增至七小时。企业家常谋为此。虽有工场立法,强制些产业限制工作时间,于阻止余值的增长多少有点效果,但推行的范围,究竟限于少数产业,所以“八时间工作”的运动,仍不能不纷纷四起。

二、尽力缩短生产工人必要生活费的时间。假令生产工人必要生活费的工作时间,由五小时缩短至三小时,那余工时间自然由五小时增至七小时了。此种缩短,是可以由产业组织的完全或由生活费的减少作得到的。生活费减少,常为由协力(Cooperation)的影响所生的结果。资本家每依建立慈善院或雇用比成人生活费较少的妇幼劳工以图此利益。妇幼离开家庭,那一切家事乃至煮饭洗衣等等,都留给男子去做。但若有维持女工工银与男工相等的方法或限制妇幼劳工的法律,此种战略,也就完全失败了。

马氏的论旨,不在诉说资本家的贪婪,而在揭破资本主义的不公。因为掠夺工人的,并不是资本家,乃是资本主义,工银交易的条件,资本家已经全然履行。你得一份钱,他买一份货,也算是公平交易。既然许资本主义与自由竞争行于经济界,这种结果是必不能免的。资本家于此,固极愿购此便宜物品,因为他能生产比他自身所含价值还多的东西。惟有这一班可怜的工人,自己把自己的工力象机械一般贱价给人家,所得的价格,仅抵自己生产价值之半,或且不及其半,在法律上经济上全没有自卫之道,而自己却视若固然。这不是资本家的无情,全是资本主义的罪恶!

(二)

前节所述,是马氏“价值论”的要旨。而与其“价值论”最有关系的“平均利润率论”;也不可不略为说明。

今于说明“平均利润率论”以前,须先说一说那余值怎么变成利润的道理。余值本是由劳工生产的价值中除去他的必要生活费所余的价值。这必要生活费就是可变资本。是资本的一部分,不是资本的全部。余值的发生,是单由于可变资本,不是由于资本全部。但因生产物品时支出的费用都出自资本(这些费用,马氏叫作费用价格),而于费用价格的表形,不能认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间有何等区别,就把那仅与可变资本有关系的余值作成与全资本都有关系的样子。工力的价格就变成工银,工力生产的余值就变成利润了。我们可用下列的论式表明这个道理:

1. 全资本(C)由不变资本(c)与可变资本(v)而成,

2. 可变资本生出余值(m),

3. 余值对于可变资本的比例(m/v)叫作余值率,用m′代他,

4. 因而得m/v=m′的公式,

5. 又生m=m′v的公式,

6. 今不令余值仅关系于可变资本,而使关系于全资本,把他叫作利润(P),

7. 余值对于全资本(C)的关系(m/C)为利润率,用P′代他,

8. 从而得P′=m/C=m/c+v的公式,

9. 若把m换成m′v又得P′=m′v/C=m′v/c+v的新公式,

10.再把他换成比例式,断得P′∶m′=v∶C的公式,

依此我们可以证明利润率之于余值率的关系,与可变资本之于全资本的关系相等。我们又可断定利润率(P′)常比余值率(m′)小,因为可变资本(v)常比全资本(C)小(C=c+v)。

资本主义把那仅与可变资本有关系的余值,变成与全资本有关系的利润,把那对于可变资本的比例的余值率,变成对于全资本的比例的利润率。在这神秘的形态中,把余值用利润的名义尽行掠去的真象,就是如此。

依以上所述的原理,余值随可变资本而增减,全与不变资本的多少无关。但实际上无论可变不变二种资本的比例如何变动,利润率常为同一。这是一个显然的矛盾。为使理论愈益明显,分析解说如下:

1。余值准可变资本的多少而增减,可变资本多则余值多,可变资本少则余值少。

2。利润率是把余值以对于全资本(合不变与可变二种)的比例表明的东西,故可变资本多则利润率高,少则利润率低。

3。然于实际,不拘可变资本分的多少,同一的全资本额有同一的平均利润率。

依马氏可变资本分多则利润率高,少则低的定理,应如下表:

C(全资本)c(不变)v(可变)m′余值率 m 余值 P′利润率

100 = 80 + 20    100%   20   20%

100 = 70 + 30    100%   30   30%

100 = 60 + 40    100%   40   40%

100 = 85 + 15    100%   15   15%

100 = 95 + 5    100%    5    5%

而于实际,这五种产业的利润率都为同一,与价值原则绝不相容。这就是“平均利润率的谜”。

昂格思在“资本论”第二卷的序文中曾说,这个矛盾,Ricardo已经看出而未能解释,Rodbertus也曾注意而未能解决,至于马氏,在他的“经济学批评”里,已经解决过这个问题,而在“资本论”第三卷始完全与以解答。故解释“平均利润率的谜”,在马氏书中是一个最著名的点,而因为解释此谜的原故,把他的“劳工价值论”几乎根本推翻。他的学说本身,发生一绝大矛盾,故又是一个最大弱点。

马氏解谜的键,并没有什么稀奇的道理,不过是:

一、商品若能按其价值被买卖,利润率必生种种差别。

二、然于实际,商品不能按其价值被买卖。

三、即于实际,以按不变可变两资本平均结合比例以上的比例结合的资本生产的商品,于其价值以上被买卖。以平均以下的比例的资本生产的商品,于其价值以下被买卖。

马氏以下表说明这个道理:

已经消费的   商品的   商品     价值与卖

资本结合比例 余值 资 本   价值 费用价格 卖价 利润率 价的差

I  80c+20v  20   50    90  70    92   22%   +2

II  70c+30v  30   51    111  81   103   22%   -8

III 60c+40v  40   51    131  91    113  22%   -18

IV  85c+15v  15   40    70  55    77   22%   +7

V  95c+5v   5   10 20 15 37 22% +17

我们再把此表细加说明如下:

一、I例 不变资本80 可变资本20 合计100

II例 不变资本70 可变资本30 合计100

III例 不变资本60 可变资本40 合计100

IV例 不变资本85 可变资本15 合计100

V例 不变资本95 可变资本5 合计100

二、余值率(m/v即m′)依马氏的定理皆为同一。兹假定余值率为100%,

三、那么

I例,对于可变资本20其100%的余值为20,

II例,对于可变资本30其100%的余值为30,

III例,对于可变资本40其100%的余值为40,

IV例,对于可变资本15其100%的余值为15,

V例,对于可变资本 5其100%的余值为5,

四、费用价格,即生产费,应该与恰足收回(1)可变资本的全部及(2)不变资本中被消费的部分二者的数相当。那不变资本中被消费的部分,假定I例为50,II例为51,III例为51,IV例为40,V例为10,

五、那么费用价格的额,应如下表:

可变资本 消费资本额 费用价格

I  20  +  50  =  70

II 30  +  51  =  81

III 40  +  51  =  91

IV 15  +  40  =  55

V  5  +  10  =  15

六、商品的价值,等于把余值与上表所举的费用价格合算起来的数。就是 I 70+20=90 II 81+30=111 III 91+40=131 IV 55+15=70 V 15+5=20

七、商品若能按其价值买卖,其卖价应如下表:

I  II III IV V

90 111 131 70 20

八、而于实际,商品不能按其价值买卖,而以对于平均结合比例所生的余值与费用价格的合计为卖价。用不变资本在平均结合比例以上时,其卖价在上表所列的价值以上。用不变资本在平均结合比例以下时,其卖价在上表所列的价值以下。

九、今为看出这个平均结合比例,应该把第一至第五的资本总括起来,算出不变可变两种资本的百分比例。就是

资本总额 100+100+100+100+100=500

不变资本总额 80+70+60+85+95=390

可变资本总额 20+30+40+15+5=110

把这二种资本总额变成百分比例,得式如下:

390/500=78% 110/500=22%

而余值总额为 20+30+40+15+5=110

110/500=22%

十、这22%就是对于平均结合比例78c+22v=100,所生的余值就是对于全资本额的平均利润率。

十一、那么实在的卖价,应是:

I 70+22=92 II 81+22=103 III 91+22=113 IV 55+22=77 V 15+22=37

十二、随着资本结合的比例不同,有的得其价值以上的卖价,有的得其以下的卖价。现在把这五个例的卖价与其价值的差额算出如下:

第一例,卖价比价值多二,

第二例,卖价比价值少八,

第三例,卖价比价值少十八,

第四例,卖价比价值多七,

第五例,卖价比价值多十七,

十三、再把这五个例的差额合算起来2-8-18+7+17=0各个的差异正负相消,由全体上看,卖价与价值仍无二致。

这就是马氏的平均利润率论。

由马氏的平均利润率论看起来,他所说的生产价格——就是实际卖价——和他所说的价值全非同物。但于价值以外,又有一种实际卖价,为供求竞争的关系所支配,与生产物品所使用的工量全不相干。结果又与一般经济学者所主张的竞争价格论有什么区别?物品的实际价格既为竞争所支配,那劳工价值论就有根本动摇的危险。劳工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础,基础一有动摇,学说全体为之震撼。这究不能不算是马克思主义的一大遗憾。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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