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当“较大的市”是为争发展

争当“较大的市”是为争发展

“建议国务院批准南通市为‘较大的市’。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根据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地方立法体系的完善,赋予南通市地方立法权。”在给两会递交的建议中,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市市长张国华如此表述。

不止是南通,温州、东莞、佛山等不少经济发达城市,也纷纷通过两会平台发出同样要求。与之对应的,是国务院已连续20年未批准“较大的市”。目前,我省4个“较大的市”除了省会南京,其余按获批顺序为无锡、徐州、苏州。数量上,仅次于辽宁省。

连续三届提建议,只为解“瓶颈”

“2012年南通市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总收入分别居全国地级市第8位和第5位,所辖县(市)全部跻身全国基本竞争力百强县(市)行列。南通在江苏和长三角这个整体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正在实现从崛起苏中到融入苏南、进而挺进长三角核心圈的城市振兴。”张国华代表认为,赋予南通“较大的市”地位,将更有利于南通城市竞争力和影响力的迅速提升,为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新的历史性跨越提供宽阔的发展平台。

除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相对称”外,作为苏中苏北的桥头堡,南通承载着连接上海、对洽苏南、拉动苏中、辐射苏北的重要使命,独特的区位优势,具备了“较大的市”对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辐射影响力。此外,南通特色经济的迅猛发展、改革开放的探索实践、底蕴深厚的历史文化,均迫切需要地方立法予以支撑。

“我们已经连续三届提这个建议了,希望本届能促成此事。”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刘璠认为,当城市经济、地区、人口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应当有更大的权限。“拿立法来说,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比较宏观,如今,城市规模扩大,市情会有更多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制定适合当地实情的规则。如果事事都等上级部门制定、修订,周期很长,会对当地发展造成瓶颈。”

力争立法权,助推城市管理水平

所谓“较大的市”,更多的是一个法律概念。“‘较大的市’和其他的市主要区别在于:有无地方立法权。”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二是凡是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相应地具有制定地方性规章的权力。

刘克希认为,“较大的市”可以通过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地方改革、发展地方经济、管理地方事务。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理本地是最好的手段和方向。

反过来,没有地方立法权,有时城市就会遭遇无奈。刘克希举例说,我省某市曾经准备对燃放烟花爆竹和养狗问题立法,“但立法起码要设个警告或罚款吧,由于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都没有这个权,连警告、罚款都不能设定,最后只好作罢。”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腊生曾在省政府法制办工作。据他回忆,当年申请成为“较大的市”,对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等有一定要求,但没有硬性的指标体系。现在回过来看当时的一些指标,显然已不可套用。

资料显示,2009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初步确定“较大的市”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城市规模较大,城市综合实力较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有较大的影响力;二是依法行政水平较高,法制机构健全,法制力量满足立法需要;三是城市人文和社会环境较好;四是有着特殊的立法需求。但此后并无城市“入围”。

纷求“较大的市”,警惕“大城市病”

对城市发展颇有研究的江海文化研究会副会长黄鹤群坦言,一旦获批“较大的市”,对南通而言面临三重利好效应:有利于城市竞争力、影响力的迅速提升;有利于拉动苏中苏北经济发展;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有一种观点认为,取得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多了,不利于法制统一,甚至导致立法腐败,我认为这个顾虑基本是多余的。”刘克希认为,一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地划分了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限的,地方不得染指。另一方面,地方立法的底线是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如有抵触,《立法法》是规定了监督纠正机制的。“全国人大也有专门审查机构,市里立法违反国家法律、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有专门程序‘改和撤’。”

“追求‘较大的市’还要防止‘大城市病’作祟。”黄鹤群认为,如果盲目追求城市规模,一味提高城市化率,将会导致农村空心化,同时给城市带来交通拥挤、物价上涨、人口密度膨胀等一系列问题。党的十八大确立发展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化率,就是引导农民向中心镇集中,不要都涌到城市里去,避免出现大城市病。

“一个城市能否成为大城市,是有客观条件的,不是主观条件所决定的。”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华涛说,获批“较大的市”,能够提升包括政府和民众在内的自豪感,增加在全省、全国的影响力,为未来增加目标和动力。但她也表示,“较大的市”的形成,跟一个城市的自然条件、人文、地域、经济发展需要有关。况且什么是“较大的市”,目前官方还没有一个统一、公正的标准,有的城市GDP很大,但人口数量很少;有的人口很多,GDP偏小。对于管理者而言,跻身“较大的市”俱乐部、获得地方立法权,仅仅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全新开始。

责任编辑:马少华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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