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自治区党委九届五次全委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县域经济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大力推动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做好产业培育、城镇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四篇文章”。2013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科学制定县域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项目,因地制宜地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提高支撑县域经济发展和拓展就业空间能力。打造一批市政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配套、产业特色鲜明的重点县城,发挥其对县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统筹抓好建制镇建设,完善交通路网结构,推动农村牧区电网升级改造,加强供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提高承载产业和服务生活的能力”。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县域经济发展,并明确提出了任务目标和实现路径。古人讲,“郡县治则天下安”。县域经济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板块,大力发展我区县域经济,对于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统筹城乡发展,调结构、转方式,培育区域经济增长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自治区县域经济近年来有了长足发展、发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与发达地区相比,我区县域经济发展整体比较落后,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不足,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县域经济的考核评价体系也需进一步完善。

从自治区实际出发,借鉴兄弟省区经验,从财政支持的角度,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支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根据各地经济基础、区位条件、人口分布、资源禀赋等差异,以旗县为单位,明确“优先开发区”、 “重点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等四类主体功能区,并赋予各个地区不同的功能定位、职责要求,形成合理的区域经济结构和区域分工格局。根据不同的主体功能区特点,分别实施不同的财政政策。对于禁止和限制开发的区域,加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需求;对于优先和重点开发的区域,实施激励性财税政策,鼓励率先发展。

二、支持民营经济和服务业发展。降低准入门槛,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领域,全部对民间资本开放。对于民营企业投资县域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文化产业等微利型社会事业项目,根据相关政策,在财政、税收、贷款、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与服务业发展密切相关,随着产业的集中、人口的集聚、生活方式的变革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会扩大生活性服务业需求;城市生产要素的配置、三次产业的联动、社会分工的细化,也会扩大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财政政策的实施,要把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与繁荣服务业结合起来,加强政策引导和体制机制创新,充分挖掘和释放其中蕴含的发展潜力。

三、支持县域工业园区及产业集群发展。大力支持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提高工业园区的产业承载能力。在固定资产折旧、再投资退税等方面,加大对园区内优势产业所得税扣除力度,形成错位发展、整体推进的集群发展格局。县级财源建设是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按照“性质不改、渠道不变、突出重点、综合投入”的原则,对工业园区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项目和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优先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优先安排自治区专项资金。

四、支持县域城镇化建设。县域经济发展离不开城镇化的支撑。要立足区情、开拓视野、通盘考虑,把城镇化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户籍改革、资源环境支撑等问题纳入研究范围。以县城建设为重点,加快扩容提质步伐,推动人口、产业、资源的积聚。要把资金和项目向县级重点镇倾斜,主要支持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解决好进城农牧民及其子女教育、就业、社保、医疗等突出问题。

五、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问题是发展县域经济的巨大挑战和重大问题,没有农牧业的发展、农村牧区的繁荣、农牧民的富裕,就不可能有县域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要从政策、资金、项目审批等方面,引导各农牧业经营主体重点发展产品精深加工业,对项目建设、要素保障以及技术改造过程中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贷款贴息政策。大力支持创办多种中介流通组织和农村牧区超市,壮大经纪人队伍;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风险救助、信用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等予以财政补助。优先支持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各类财政支农支牧项目,以及各级安排的涉农涉牧贴息贷款项目。允许农民将承包用地通过土地入股、经营权转让、异地承包等方式,向种植大户、种粮能手集中。新增设农牧业补贴和财政奖补资金,重点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六、大力发展农村牧区金融业。自治区政府要出台激励约束政策,促进大中型金融机构到旗县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积极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对信用社增资扩股给予资金和政策优惠,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大做强。加快县域农村牧区商业银行组建步伐,积极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大力发展融资担保机构,鼓励组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融资担保公司。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旗县的信贷投放,并根据贷款增量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探索完善有关信贷政策,促进国有银行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放贷审批权,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抵押等新的贷款方式,努力增加金融机构投向农村牧区的信贷额度。

七、不断完善财政体制机制。进一步研究完善自治区以下财政体制,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的事权,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提高县级财政保障能力。继续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旗县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将激励性转移支付直接按旗县算账,充分调动旗县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进一步研究自治区各部门与旗县政府的财权分配关系,对使用方向相近且使用分散的专项资金进行必要整合;对部分必须按项目分配的专项资金逐步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提高旗县统筹使用能力。参照国家对我区8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旗县取消专项资金配套的规定,研究制定自治区对其他旗县专项资金配套的办法。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收入在不同主体间的分配比例,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公共财政进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积极探索扩权强县的有关政策,将部分城镇规划建设、土地指标使用、项目审批、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力下放旗县政府,扩大县域经济发展自主权。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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