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异化
2006年底,为了解决我国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等问题,银监会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此起步发展。2007年初,银监会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据北京农信之家统计,目前,我国的资金互助组织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经银监会批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2012年6月,共有49家;第二类是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支持的村级扶贫互助社,已达万家;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引导和农民自发设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主要分布在吉林、江苏、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大概有5000多家,江苏盐城、吉林四平、河南信阳等地尤为集中,几乎每个乡镇都有一家。
“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听起来相似,但区别大了。”北京农信之家秘书长谢勇模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江苏没有一家获得银监会发的金融牌照,大部分都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虽然也从事金融业务,但实际并不在银监部门的监管范围内”。
根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满足成员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可以在本社内部组织成员开展资金互助,但不得对外吸储和放贷。
“但事实是,这类资金互助合作社因为监管空白、身份不明以致发展无序、参差不齐,已经发生严重异化。各类市场主体纷纷进入农村市场设立机构,甚至有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翻牌成资金互助组织,所谓‘披着合作社的外衣,实际上在放高利贷’。”谢勇模告诉记者。
“比如,灌南县这4家资金互助社,从其组织形式上,已经不是合作制;而真正的合作制是限制大股东的,比如说银监会规定合作社的最大股东不得超过总股金的10%,灌南县这4家资金互助社,利益主体已经成了江苏龙诚集团;连云港、宿迁这几家合作社的利益主体已经成了刘秀荣。”谢勇模指出。
根据《江苏省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村或几个村,最多不超过一个乡镇范围。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同一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分社或分部。”
“但目前很多地方推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已经脱离了原来的设想,说好听点是为了活跃地方经济,难听点,更多是一种政绩工程”。“三农”问题研究专家李昌平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了解,江苏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县一级别的资金互助合作社。
在李昌平看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不应超出村一级别的范围,超出村的级别,成本变高,风险也不可控。合作社的社员之间互不认识,不清楚合作社的运营情况,没办法监管。“中国是个熟人社会,农民离开了熟人社会就很难讲信誉。”
其实,现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解民早在2009年《关于盐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中,就指出合作社存在分红比例过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揽存等问题。
监管缺位
在很多专家看来,此类合作社因为缺乏专业的监管,出事是早晚的事情。
据梁公祝介绍,事发前,农工部也对这些合作社进行了认真审查,农工部每年会对合作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审。“但犯罪分子防不胜防,联合四家合作社的负责人一起做假账欺骗,我们也没有办法。”
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灌云县农工部负责监管的20余名工作人员,并没有相应的金融知识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
“虽说按规定,谁批准谁管理,但农工部根本不懂金融,怎么监管?”杜晓山告诉时代周报记者,“金融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行业,应该有专业的人在做这件事,建议地方政府一定要金融系统的人纳入进去,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该形成合力。”
在杜晓山看来,“其实,这种事情省里必须要有个说法,拿出一个规定或办法,由市级别或者县一级别来执行。严肃整顿,分类指导,把坏的关掉,好的规范。”
11月16日,在北京举行的小微金融60人论坛上,江苏省金融办综合处处长钱东平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省金融办还没有介入相关的监管,暂时对此事还不好评论”。
“上面不管,只好我们自己想办法了。”时代周报记者将此说法转告给梁公祝,其告知,“灌南县此次事件之后,该县对县内其余21家互助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区金融办、区农工办及区民政部门已经联合,及时跟踪监控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据悉,近日,连云港市已经出台《连云港市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如何建立风险调控机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建立资本充足率制度、备付金制度、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放款限额管理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等。
曾推动全国首家资金互助社成立被誉为“农村资金互助社之父”的姜柏林认为,目前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问题并不是资金互助合作社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督和市场配套的问题,“资金互助合作社需要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必须通过监管划清是非,打击非法的,保护合法的。”
“2012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意味着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成为主题。”谢勇模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早在去年,农业部已经牵头出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出台。但因为各个部门有争议,暂时搁置”。
今年2月,在一次合作社座谈会上,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济管理司孙中华司长透露,拟出台一份专门针对合作社的文件,其中包含如何规范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问题。据悉,孙中华司长强调,“国务院已经作出部署,指定央行、银监会牵头,相关部委配合,尽快拿出一个具体的管理办法。”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