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竹:政府执法权力岂能外包?(3)

寒竹:政府执法权力岂能外包?(3)

 

改革不能被意识形态左右

马克斯•韦伯把国家界定为一个“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地位”的实体,就是把强制性的公共执法权力划归国家,排除民间私人机构或个人拥有强制性执法权力的合法性。

强制性的执法力量必须为国家所独有的根本原因在于,执法行为与市场领域里的私人行为有根本区别。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经济人(包括个人与企业)行为以有效率与利益最大化为最基本的原则,经济人本身并不负有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责任。

而国家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来体现全体公民的意志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效率与利益最大化并非国家执法部门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执法部门外包给自由市场中的私人机构可能会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但国家执法权力的私营化必然导致国家公权力的黑社会化,民众将失去自由与安全,社会将失去公平与正义。目前的城管执法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要通过强化法律对执法者的规范,通过民众对政府的监督来解决。把政府的执法部门外包给私人机构,弱势群体将会在私人化的执法过程中成为牺牲品,社会将更加难以对执法者进行监督和制约。

所谓的政府部门的业务是否应该外包给私营企业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按照“私企优于政府”的思路进行创新。如果说拥有强制性执法权的城管可以外包给私营企业,那么中国各个城市的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公安局是不是也都可以外包给更有效率的私人企业?由私营企业来代替公安部门在城市公共场所执法,普通民众的生活是会更加安全还是相反?黑社会现象是会减少还是更加猖獗?以为社会的问题与政府的弊端可以通过政府外包给私人企业来解决,只是一些人闭门造车的主观想象,在现实中只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城管执法的不足,政府行为的弊端,诚然存在,但所有这些问题都应该实事求是地根据大多数民众的意愿进行改革,而不是按照“政府越小越好、私有化越彻底越好”的意识形态教条进行脱离实际的创新。希望政府能够把这次深圳城管涉黑丑闻作为教训来吸取,在政府改革过程中推出真正对民众有利的创新。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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