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为什么呢?其实原因并不难理解。大凡反腐倡廉,应当从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给官员以适当足够的薪酬,解决“不必贪”的问题;其次是思想政治教育,解决“不想贪”的问题;第三是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制度,解决“不能贪”的问题;最后才是对腐败分子实行严厉打击,解决“不敢贪”的问题。此外还要有适当的法律体系来作为整个反腐败工作的保障。
而明朝的情况又是什么样子的呢?
首先,朱元璋的充满了革命浪漫主义色彩的寇老西儿政策,彻底粉碎了“不必贪”的任何可能性——官员们想吃块肉就必贪无疑。如果我们认为朱元璋的设想状态是令人满意的,不在乎官员贪腐,那么确实没有必要再提高官员们的待遇了,甚至乎你把官员的正俸都给他扣光,乃至要官员们倒贴(卖官),都照样会有无数人对当官趋之若鹜。然而,这真的是我们想要的社会吗?一旦真的要打击腐败,而又不提高官员待遇的话,人才流失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朱元璋时代猛杀贪官的时候,就出现过这样的现象,官员们辞官的辞官,装疯的装疯,甚至于常常遇到找不到人当官的尴尬局面。实在没有办法了,就直接到国立大学(国子监)里去抓大学生,也不管学得怎么样,有没有工作经验,一概拉去当官,而且不是从基层干起,而是一下子就赶鸭子上架到相当高的职位上去,最离谱的竟然有直接授布政、按察使的。倘若一个人文学院学习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大二学生,突然被人从宿舍里叫出来,告诉他,明天要去某个省当省长或是政法委书记。不难想象,这位新任的封疆大吏能够给他辖区的几百万人民提供些什么样的服务。
当然,从理论上来说,如果能够真正切实地解决“不想贪”的问题,那么包括“不必贪”在内的其他所有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人人都是寇老西儿不就天下太平了吗?然而,这又回到了我们一开始的问题——您愿意喝“圈茶”不?
同样,一味理想化的政策导向也使得明朝过于严苛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变得完全无法执行,除非你能把99%的官员都杀掉。于是,有法可依变成了无法可依,量刑全靠官员主观决断,腐化堕落、得财买放皆生于此。而煌煌的《大明律》、《大诰》剩下的唯一功用就是成为某些人手里进行政治迫害的工具,用来寻机找茬打击自己的政敌,而真正的大蛀虫却得以逍遥法外。
应该说,朱元璋在监督机制方面是下了一些工夫的。在明代的政治体制中监察权高于一切,我们所熟知的巡抚、巡按等封疆大吏就是由长期监察同一个地区的都察院监察官员演变而来的。朱皇帝们对都察院的监督不放心,又设置了专门“以下察上”的六科给事中,就这还感觉不够放心,又派自己的亲兵——锦衣卫进行侦察,就这仍不放心,索性连身边的太监也出动了,成立了一堆各种各样的“厂”,织成了一张从乾清宫伸向四面八方,覆盖全国的监督大网。网不可谓不大,覆盖面不可谓不广,监督不可谓不周密。然而,所有这些参与撒网的人却都无法在不破坏网的情况下正常地生活,在一起受穷和一起贪污之间,他们通常会选择后者。于是,这张大网最终就成了上下串通、内外勾结、徇私舞弊、贪污腐败之网!有明一代,腐败之风最厉害的,正是那些监察官员——那些都察院的御史们、六科的给事中们、锦衣卫的指挥们和东厂、西厂、内行厂的太监们!这样,到了最后,真正用心去抓腐败分子的就剩下了皇帝一个人——假如他有这个闲心思的话,难怪他会觉得所有人都在欺骗自己呢。
这一切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朱元璋的指导思想违反了基本的人性和社会规律——你非要让不是圣贤的人去做圣贤,最终的结果就是非但得不到圣贤,反而连正常人也得不到了,只能得到魔鬼!而如果你把人们当正常人来看,用对付正常人的办法来激励、约束、鞭策他们,你至少可以得到正常人,如果政策和运气不错的话,也许还可以得到一批好人。
有人可能把这个问题给我们的启示简单地理解为高薪养廉,这是一种很狭隘的想法。要知道仅仅靠高薪是养不了廉的,反腐败必须从前面所讨论的几个方向进行综合治理,而这所涉及的一系列制度都适用这个道理。甚至不光是反腐败,就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制定也都适用这个道理。也就是说,我们固然应该提倡和鼓励高尚的道德,但若是按人人都必须做圣贤、做公仆、大公无私的假设来制定制度,其结果必然是不切实际、适得其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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