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治理 2010年11月17日13:09 来源:中国社会学网 作者:李培林 浏览: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社会矛盾也进入凸显多发时期。在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基本稳定的同时,群体性事件却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群体性事件频发反映社会利益格局转变
根据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群体性事件数据库的相关资料分析,2004—2010年发生的100多个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可以分成四种类型:一是干群关系冲突(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国企改制、司法纠纷、乱收费、环境、就业等方面矛盾和冲突),二是劳动关系冲突(涉及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冲突和纠纷),三是企事业机构与社会的冲突(业主与物业、医患、教育、环境等方面的冲突和纠纷),四是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涉及民族、宗教、宗族、社区械斗、环境与资源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这些群体性事件,有的发生规则是我们所熟悉的,有些则是不熟悉的。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方式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阶层性的有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如“通钢事件”),二是非阶层性有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如“厦门PX事件”),三是非阶层性无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有的群体性事件演变成对抗性,发生打砸抢烧和干警冲突,甚至伤人死人,也有的采取“集体散步”等和平示威形式。多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以民生和经济利益居多,但也有的是历史积累矛盾的突然爆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对抗程度总体上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性事件。在各类群体性事件中,要特别关注非阶层性无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的突发性和难以预料的特点最为明显。
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反映了我国社会利益格局发生的重大变化,昭示了群众反映利益诉求形式的新变化,对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了一些新问题。认真研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深入分析群体性事件运行的机制,对解决好群体性事件反映的利益关系矛盾,不断改进社会管理的方式,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局和宏观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出现新变化
群体性事件往往反映了改革和发展的一些阶段性突出矛盾。比如改革开放初期,围绕回城知识青年的就业安置问题,曾在一个阶段出现较为突出的反映就业诉求的集体行为;在上世纪末,围绕国有企业改制出现的下岗失业问题,也曾在一个阶段较为集中地出现国有企业职工静坐、停工等集体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出现新变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特点和趋势也出现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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