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公共政策制定心理分析应用的主要领域
20世纪80年代至今,心理分析影响政策制定的研究进入了迅速发展阶段。相比较之前倾向于个体研究的心理学家们一直未能认清他们所假设的“价值中立”和“无文化差异”的各类心理分析在现实中是行不通的这一事实,致力于通过心理分析参与政策制定的研究者们逐渐认识到了社会和文化差异会影响到各种心理分析的结果。因此,将改进后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处理现实社会问题的公共政策领域,所产生误解和误导已经大幅度减少。
1988年,美国心理学协会APA首次颁发每年一度的公共政策研究杰出贡献奖(Awards For Distinguished Contribution To Research In Public Policy),这标志着心理分析的方法论已经积极主动地应用到了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同时也预示着引入心理分析的公共政策研究在未来发展中将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通过运用心理分析的研究手段,可以发现公共政策的死角,唤起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决策者及社会各方面对政策现象心理层面问题的重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以美国心理学协会为代表的心理学组织开始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到了公共政策制定之中,促进了公共政策研究的发展。西方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心理分析学者做了大量政治学、社会学研究做不到的工作,并且有关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目前,心理分析方法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公共政策领域:
(一)心理分析对公共健康政策制定的影响
公共健康政策是帮助个人、群体和社会获得更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指导原则,特别是因为许多健康问题本身就与行为和心理因素有关。心理咨询与治疗是公共健康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心理分析参与政策制定涉足最早的领域之一。在新的发展阶段,关于此方面的研究成果更加丰富。Holtgrave D. R.对公共健康政策的制定过程与参与者心理分析在制定公共健康政策中的作用、心理分析与公共健康政策制定过程相结合的机会与障碍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心理分析对公共健康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影响,并对加强这种影响的途径进行了分析。[7]Leviton L.C.的研究指出,虽然心理分析在发展与公共健康政策的应用关系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在把心理分析综合到公共健康政策的基础结构中去仍有待改善,人们在制定公共健康政策时需要进一步认识到心理分析在公共健康实践、特别是在预防疾病方面的独特贡献。报告最后对如何加强心理分析应用于公共健康政策的制定进行了展望。[8]
(二)心理分析应用于司法政策的制定过程
从动态的角度研究社会公共权威的行为、尤其是社会公共权威的政策行为,是当代政治科学的一大特点。法律、法院的判决是如何产生的,司法判决后是如何执行的,这些问题都是政治科学研究的重点对象。由于司法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更多政策执行者的心理因素和公众的心理反应,因此,如何把研究成果与司法政策联系起来,也就成为心理学对政策制定影响力最为显著的领域。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21世纪初,在美国心理学协会的11次政策研究杰出贡献奖的得主中,三位的研究工作都与此有关。
Diamond通过分析死刑的法律判决书,发现某些死刑判决书提供了不适当的指导和忽视了可能导致陪审团错误解释判断书的框架。他提出通过心理分析可以帮助发现判决过程中出现不当的来源,加强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交流,改善他们对相关信息的理解,从而减少判决过程中出现与宪法不一致的情况。他的研究把问题落实到了司法程序和政策上,指出司法部门在起草、修改和做出判决时,如果采用社会科学的研究发现和跨学科的方法,可以产生更有效的司法判决。[9]
Teplin对美国城市中囚犯的精神失常问题做了相当仔细的研究。通过研究,她发现由于违法、治疗经费短缺和法律手续严格等原因,警方很少把犯法的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急诊部治疗,尽管精神病人并不比非精神病人有更多的违法可能性,但是他们的被捕率是常人的两倍。她使用多方法的途径去克服单一方法的不足,首次把严密的现场心理分析研究方法引入到现实世界的犯罪审判环境中,提出在司法机构中特别需要提供心理服务。她的研究结果成功地使心理健康与犯罪司法系统结合起来,并被用于指导警方行动的政策。[10]
Bruck等人则通过研究幼儿报告的可信度和可靠度,阐述了心理分析与司法程序中听证政策的关系。他们对幼儿见证人的谈话进行分析,集中研究了受暗示性和各种面谈技术对幼儿报告的可信度和可靠度的影响,并讨论了该研究的政策意义。[11]
(三)心理分析对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的影响
许多决策者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中,会与心理学研究结合起来,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比如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心理学界围绕环境噪声对身心的消极性影响做了大量的研究,并一直试图以此唤起社会对噪声问题的重视,促使政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Staples 等人的工作是这方面的一个范例。他们对美国联邦政府的环境政策进行了分析,发现它是根据剂量反应模式(dose-response)得到的有限资料并以技术方法为基础制定的。该环境政策只与群体接受噪声的平均烦恼水平有关,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环境、不同的人对环境噪声有明显不同的心理反应,没有考虑到人对噪声的耐受能力有明显的个别差异等关键心理因素,忽视了心理因素与噪声效果的相互关系。他们提出以环境压力理论(surroundings pressure)和噪声评价模式(noise evaluation)为框架,来调节和排列无关联的变量以及与公众对噪声的不满纠缠在一起的各种复杂的内部关系,并以此制定环境政策。[12]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