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鲁巴同志:
关于民法典问题,我在看了主要条文以后,认为比较慎重和正确的做法是:
目前只限于郑重地宣布一下,而对法典本身还得更加细致地加工。
请您设法让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和政治局通过此建议。[235]
劳动国防委员会主席 列宁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424页
【注释】
[235]列宁的这个建议由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于1922年3月2日通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于1922年10月由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23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民法典问题,参看列宁1922年10月31日在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3卷)。——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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