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磨粉厂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补充[167]

对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磨粉厂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补充[167]

  责成粮食人民委员部在磨粉厂管理局(根据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指示)保留一个基本的专家小组,并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监督下完成大型磨粉厂的检修计划。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272页

  【注释】

  [167]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在1921年12月5日的会议上研究了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对劳动国防委员会决定将原属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管理的磨粉厂移交粮食人民委员部一事提出的申诉。这是列宁对政治局决定草案的补充意见。政治局批准了劳动国防委员会的决定,并建议小人民委员会通过列宁提出的补充决定。——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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