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早于1902年4月20日〔5月3日〕)
在赫尔松124个农户的调查中,要特别指出的是:(1)关于各类农民消费的资料,以及
(2)关于牲畜饲料的资料。这两种资料虽然不全,但很珍贵,因为这类资料无论在俄国文献中还是在外国文献中都是极少的。
(3)如果把书中所列的收支总额对比一下,可以看出从小农户到大农户的每俄亩收入是下降的(参看克拉夫基)[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56卷第154—158页。——编者注]。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它说明不把消费考虑在内的收支资料是无用的。
(4)资料最大的缺点是不连贯,不完备。调查的类型属于家庭收支调查,但是没有贯彻到底。没有关于粮食总消费量的资料,也没有关于购买粮食的资料(注意)——关于最后这一点的解释(第54页第3节开头)是十分荒唐的。
因此不能自圆其说。在Ⅵ、Ⅴ、Ⅳ、Ⅲ、Ⅱ和Ⅰ各类中,即在所有类别中,农业支出和个人支出总额都远远超过农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总额。(所以如此,也许是因为把粮食消费算作个人支出,而没有把粮食算在收入之列?这当然会有影响,但这一点还说明不了问题。)
把家庭收支的实物部分与货币部分分开也做得很不彻底,甚至根本没有做。

Ⅰ类
349.42+524.75=874.17-692.54=181.63
每1农户的粮食消费量
=171普特小麦,1普特按88.5戈比计=151卢布33.5戈比+67普特其他谷物,1普特按61戈比计=40卢布87戈比。
151.33+40.87=192.20=每1农户消费的粮食的价值。




注释:
[63] 指1861年农民改革时颁布的《关于赎买的条例》的第165条。这一条规定:愿意把自己的一份土地从村社分出的户主,向县金库交清了他那一份土地应摊的赎买贷款,则村社必须尽可能在一个地方划给他一份土地。——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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