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 致亚·加·施略普尼柯天(6月3日和6日之间)

249 致亚·加·施略普尼柯天(6月3日和6日之间)

  致亚·加·施略普尼柯天  
  
  (6月3日和6日之间)  
  
  转亚历山大同志  
  
  亲爱的亚·:既然别列宁已经那样坚决地决定了自己的旅行计划,我们当然要给他300克朗。他如果离开,那实在可惜。您无论如何要想一切办法使他能在几个月以后回来。  
  
  您认为“两个日本人”在您转来的草案上作了“很大的让步”,这个想法不对。他们没有作任何让步!相反,他们要求给予两个人把抱有不同意见的撰稿人拉进来的权利[373],这是新情况,是一种额外要求,是添加物。这种新情况明显地揭露出他们执行的是一种最坏意义上的“政策”。如果说,创办人、出版者、青年撰稿人希望自己有发表意见和进行争论的自由,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有人用这种理所当然的愿望作幌子,偷偷地安排“撰稿人”进行“争论”,而不是自己进行“争论”,那就是在玩弄手法,这难道还不清楚吗??  
  
  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也没有过这种事。如果两个人打算公布一切国外集团的纠纷,那就让他们去做吧。让他们对这种做法去负责吧。我无论直接地或间接地都不能参与其事。  
  
  也许您会问:有什么可以证明问题涉及国外集团的纠纷?关于这点我早就写信告诉过您,可是您一次也没有答复过。证据就是1916年2月的一号《工人报》,我们的“撰稿人”拉狄克和勃朗斯基就是这家报纸的编辑。  
  
  事实俱在。  
  
  这些先生首先在齐美尔瓦尔德左派中挑起了纠纷——而且是在怎样的时候?!!他们想在齐赫泽和托洛茨基身上“投机取巧”。  
  
  就在这个时候,两个出版者居然厚颜无耻地要求我们给他们“自由和保障”,让这样的撰稿人参加争论!!这真是狂妄之至或无耻之尤。  
  
  同他们保持平等权利(6=3+3)?这还是老一套。要记得,有一次他们曾经告诉您(并且您自己也在信中说过),他们同意我们两名增补中央机关报的支持者。然而,当要缔结书面合同的时候,他们又变卦了,难道这不是玩弄奸商手法吗?  
  
  如果人们有原则有诚意地同意杂志或文集贯彻党的纲领,那么大多数人就应当支持这个纲领。否则就是没有诚意,没有原则,而只有“钱袋”。  
  
  我认为,您应当把这点通俗明了地向他们解释清楚,如果需要,可以用书面形式,并且应当提出最后通牒:要么是这样(7=4+3),要么就把您自己对他们“手法”的结论提交俄国局[374]。这将是正确的合乎党的原则的回答。  
  
  握手!  
  
  您的 列宁  
  
  从苏黎世发往克里斯蒂安尼亚(现称奥斯陆)  
  
  载于1929年《无产阶级革命》杂志第7期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9卷第238—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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