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乔·迪科·德拉埃
1913年3月7日于克拉科夫
亲爱的同志:
您1913年2月28日的来信[270]已收到,我得赶忙通知您,我准备付给您300法郎的工作报酬。
我们可以接受您提出的第1页上的行文——(“虽然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各派之间签订的那些协议并不能构成法律文件,但是为了公正起见,我们将迅速予以研究”等等)。
(1)就是说,这一点已取得一致意见。
(2)伊格纳季耶娃女士的信将全文附在结论上。现随函附上您要的一封信,这信证明,伊格纳季耶娃女士确是向布尔什维克赠款的人。
剩下的问题只是如何使伊格纳季耶娃女士的这封信与您的结论的下面一段话相一致:
“鉴于从未有人对列宁作为布尔什维克代表的全权提出异议ˉ∨ˉ[注:这个符号和下一个符号是列宁在手稿中标上的。——俄文版编者注],并鉴于这笔钱的最初所有权属布尔什维克这一事实从未有人提出异议……”
我们提议,第一,应补充ˉ∨ˉ“……其证据就是梅林先生、考茨基先生和蔡特金女士给列宁(乌里扬诺夫)先生的信件……”
——和第二,应勾掉最后一句[要知道,您自己在上面就说过:“对所有权提出过异议这一点没有什么意义”。可见,是有人提出过异议,然而这个事实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正是列宁是原持有者这一点已得到证明。],——改用伊格纳季耶娃女士的信,使措辞(大致)能作如下理解:
“所有三位仲裁人——梅林先生、考茨基先生和蔡特金女士给列宁(乌里扬诺夫)先生的信件雄辩地证明,从未有人对列宁作为布尔什维克代表的全权向他提出过异议。至于这笔钱的最初所有权,此页背面的信可以证明,这笔钱为布尔什维克所有是不容提出异议的。
已故的施米特先生临终时嘱咐将此款赠给布尔什维克。他的妹妹伊格纳季耶娃女士实现了已故兄长的遗愿。伊格纳季耶娃女士的信是这样写的:
……全文……
有鉴于此,我们看不出有任何根据能妨碍将这笔钱归还乌里扬诺夫(列宁)先生。”
(3)至于结尾部分,我们接受您的建议,即以下面的方法来表述第1条附加说明:“1910年1月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至于第2和第3条附加说明,我们还没有形成条文。但我们期望,您能很顺利地同加米涅夫同志(巴黎(XIV)罗利街11号 罗森费尔德先生)就这种具有次要意义的条文完全取得一致意见。
我同时将这封信的抄件寄给罗森费尔德先生,中央委员会已委托他付给您300法郎的工作报酬,并收受由您签署的结论以及交给您保管的文件。
亲爱的同志,请接受我的社会主义的敬礼!
尼·列宁(弗·乌里扬诺夫)
1913年3月7日于克拉科夫
亲爱的同志:
兹证明因布尔什维克那笔钱给您写信的伊格纳季耶娃女士,她的娘家姓正是施米特,她是临终时嘱咐把自己的财产赠给布尔什维克的那位已故施米特先生的妹妹。所以,实现了已故兄长的遗愿的伊格纳季耶娃女士正是布尔什维克的赠款人。她比任何人都能更好地证明这笔有争议的钱的最初所有权事实上属于谁。
亲爱的同志,请接受我的社会主义的敬礼!
弗拉·乌里扬诺夫(尼·列宁)
原文是法文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8卷第82—84页
【注释】
[270]乔·迪科·德拉埃律师在1913年2月28日给列宁的信中表示,他赞同列宁在向克·蔡特金索回钱款一案中的做法,并愿提供帮助。他要求把伊·巴·伊格纳季耶娃(施米特)的信寄去,并书面证明伊格纳季耶娃就是给布尔什维克赠款的人。他还建议修改一下结论第1页和结尾部分的第1、2、3条的措辞,同时要求立即付给他酬金。——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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