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委员会《关于分配农业机器》的决定草案的补充[106]

对人民委员会《关于分配农业机器》的决定草案的补充[106]

  如果粮食人民委员部对于用农业机具为国家换取农产品这一点没有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就不得供应任何农业机具。  
  
  监督的方法应由农业人民委员部会同粮食人民委员部颁发专门的条例予以规定。  
  
  责成农业人民委员部和粮食人民委员部研究并提出一个向消费者提供机器的最简便、最节约的方案。[注:最后一段是莉·亚·福季耶娃的笔迹,看来是按列宁口授笔录的。——俄文版编者注]  
  
  载于1932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0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3卷第252页

  【注释】

  [106]这是列宁在1921年4月26日人民委员会会议上对关于分配农业机器问题的决定草案提出的补充意见。列宁的意见作为草案第5条被会议通过。决定草案交小人民委员会最后定稿后,于5月17日由人民委员会会议批准。——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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