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能源管理体制,应对制度性危机
组建了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拟订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家能源局主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发展新能源,促进能源节约等。
加强能源法制建设,起草了《能源法》。2007年12月,国家能源办正式对外公布《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中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包含总则、能源综合管理、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等15章,共140条。
制定了《反垄断法》,鼓励市场竞争。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助于预防和制止能源领域的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能源安全的战略选择
从宏观上看,未来几年中国政府可以着重考虑采取以下战略,来维护中国的能源安全。
以多边合作为依托,重点加入国际能源机构
如前所述,目前中国政府已参与了多个多边能源合作机制。因此,今后中国政府一方面要在现已参加的多边能源合作机制中争取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想方设法加入国际能源机构。现在中国还不是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一旦中国加入国际能源机构,国际能源机构将在加强中国与其他能源消费国的合作、应对突发性的能源危机、维护中国的能源安全利益以及逐步化解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无端猜疑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⑨然而,目前中国加入国际能源机构仍有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成员资格问题。加入国际能源机构的一个首要条件是经合组织的成员国,而中国至今还不是经合组织的成员。第二,紧急石油储备义务。国际能源机构要求各成员国保持不低于其90天石油进口量的石油存量,而中国当前的紧急石油储备不到30天,这与国际能源机构的规定有很大的差距。第三,信息通报义务。按照《国际能源纲领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定期向秘书处报告该国石油公司的财务、资本投资、原油成本等所有情况,以供国际能源机构理事会决策时作参考。而在供应中断期间,国际能源机构还要求石油公司直接向其提供有关的信息。因此,国际能源机构的“信息通报义务”对中国来说有一定的挑战性和一个适应过程。
为了加入国际能源机构,中国政府一方面应尽快增加战略石油储备;另一方面可以与国际能源机构及其重要成员国协商,采取特别协定的方式⑩,建立特定的“中国—国际能源机构合作协调机制”,并给予中国以特定待遇,如成为“联系国”,享受准成员国待遇等。这种做法与国际能源机构的一些成员国希望中国加入该机构的愿望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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