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解决矛盾是长远之道
时代周报:如您所说,西方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曾出现过大规模的集体抗争事件,但目前基本已经走出了这个“现代化的阵痛期”,在您看来中国需要从他们那里借鉴哪些?
赵鼎新:欧美政府处理抗争事件方面的原则和经验我在前面已经说了。这儿我换一下角度再说一遍。欧美政府处理抗争事件方面的原则和经验其实很简单:第一,用选票解决抗争;第二,选择性镇压;第三,搞福利国家。整个国家对社会抗争事件进行开放性疏导,并运用法律框架下的选择性镇压(所谓选择性镇压,就是镇压两个极端,保护大多数社会抗争的合法性。镇压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必须得到精英内部认可,必须有很强的程序性以至于让老百姓知道他的镇压的程序性所在。就像英国骚乱抓了1000多人,判600多人,没有人说这违法)加以规范,使之朝着制度化的社会运动方向发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组织有序的社会运动对公共和私人财产破坏较小,对政体没有直接冲击。它既是社会的“安全阀”,又在一定条件下是社会改革与改良的动力。它也是当代西方国家公民的一种常见的政治参与方式。
原则简单,但实行起来却不容易。首先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同时,政府必须有胆量和能力对违法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反制,运用开放和法律两种手段进行“去极端化疏导”,也就是我所说的“选择性镇压”。问题是,这反制的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法律是否严肃,执行者是否有“两手都硬”的智慧,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是否有着开放、拒绝极端的共识。但是,中国目前的情况却是,几乎上述所有条件都不具备。当然,这些问题的背后都有着深层的结构原因。
时代周报:为什么您多次强调制度化解决社会矛盾这一观点,我们该如何把握这里的“制度化”一词?
赵鼎新:大量的集体性冲突实际上都是起于利益争执矛盾,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讨价还价来解决。在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的制度化解决社会矛盾,就是把组织有序的由利益争执而产生的社会运动纳入制度允许的范围,使得人们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组织有序的讨价还价。
目前,中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期,社会的飞速发展既创造了大量机会,也衍生出许多矛盾。中国政府反复强调中国的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环境,这是明智正确的论断。但我们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稳定并不是指社会中不存在暴力冲突或社会运动,而在于国家将暴力和社会冲突制度化的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从而消除发生大规模的、有强烈破坏性的动乱或运动的可能性。
可以看到,当大多数社会矛盾被制度化以后,西方社会的社会运动总量大大增加了,但这些运动对社会的破坏力却变得越来越小,对政体本身的冲击力也显得越来越弱。也就是说,随着抗议示威成了社会矛盾表达的正常手段,或者说被“制度化”了以后,发生大规模骚乱,尤其是发生革命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
当下中国解决社会矛盾的另一个做法就是上访制度,可是现在的上访难以发挥解决社会矛盾的渠道的作用。必须承认,在毛泽东时代上访曾经是比较有效的制度框架。那个时候,毛泽东拥有克里斯玛权威的合法性,共产党是专家,有意识形态的制高点,所以人家服你这个专家。大家对这一制度有信任感,上访赢了高兴,输了也没办法。可现在谁都不能站在意识形态制高点上,你再以专家出场,大家就不再会服气了。上访案例大多数是特例性的事件。对于这样的事件,其个案必须让法律这样的专家来解决,而许多由于相同原因而产生的上访事件则应该把他们纳入制度化的社会运动的轨道。
我以为,一个国家社会运动的发展规律,从根本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将一般社会矛盾制度化的能力。如果一个国家对一般社会矛盾加以制度化的能力很强,发生极端事件的可能性就会很小。若情况相反,甚至是一般社会矛盾都有可能引向极端。
时代周报:对于当下中国社会来说,要解决社会抗争问题,有哪几点特别的重要?
赵鼎新:第一,经济发展是首位的,因为它在一定时间内将决定中国今后集体抗争行动的总体性质与走向。第二,要有社会公正。实质公正很重要,但程序公正才是长治久安的关键。所谓,程序公正就是建立程序政治,用选票,用程序合法性把政府和政体分开,而不是针对“谁闹我给谁多”的公正。第三,重建福利国家。保障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第四,在法制的框架下促进当前中国社会的集体抗争朝着利益政治型的社会运动方向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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