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慈善:解剖深灰色的河南宋基会(10)

拯救慈善:解剖深灰色的河南宋基会(10)

王名指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的操作模式并不一样。非公募基金会每年只要求花掉上一年收入的8%,制度设计是鼓励基金会将善款保值增值,用收益部分做公益;而公募基金会70%的开支要求,就是要让基金会把钱都花出去,其结余才可适当保值增值。

“但反过来看,我们的法律对限定性资产的性质,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中限定性资产的比例、可投资的比例,都是没有规定的。”王名说。

王名介绍,在西方国家,公益基金的投资领域一般有明确规定。除了风险控制的考虑,还有一个基本原则,即投资的领域应与基金会的宗旨有关联性,尤其在基金会自己经营业务的时候,对业务的关联性还会有相应的评估。

“河南宋基会是以两岸交流、青少年工作为主旨的,那这和房地产开发究竟有什么宗旨上的关联?”王名问。遗憾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公益基金的投资范围、风险控制始至今没有明确的规范。

公益慈善事业转型期间,规则的建立至关重要。民政部一位官员向财新《新世纪》记者坦言,当前中国公益事业的法规和政策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实与实践。

在不少学者看来,河南宋基会案例暴露出中国慈善法制建设的缺漏。法律没有在公益与市场间建立起防火墙,基金会投资的比例、领域、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一律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公益慈善的名义被市场力量最大化地利用,最终伤害的是公众的慈善热情。

此外,中国慈善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主流公募基金会几乎全是由行政力量从上至下推动而建,有着强烈官办背景,长期与商业、权力相纠结,甚至成为地方企业家攀附权贵、投资融资的平台。不少官办机构更享有政府财政拨款及编制,仅向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从筹资到项目执行,均是官方旨意的体现。

与此同时,中国民间的公益慈善力量,正在重重打压下顽强地自下而上悄然生长。垄断了大量资源的官办慈善,不断受到来自民间的质疑和挑战。

在公益领域一系列的舆论事件的推动下,公益慈善领域的立法、修法呼声进一步高涨。修订中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着重对四项内容进行讨论。

其一是基金会的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及登记的门槛将有所调整;其二是对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分类标准的重新审视及定位,尤其是对向不特定多数人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具体的监管手段及风险控制机制有待细化;其三会对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一些指标标准调整;最后一项内容,是如何对基金会的资金进行恰当的金融监管。

上述民政部官员表示,河南宋基会的案例,或将成为中国慈善立法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以此为契机,推动中国慈善立法进步。

(本文原题为《拯救慈善》)

责任编辑:杨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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