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为见义勇为的风险“买单”(3)

谁应为见义勇为的风险“买单”(3)

补偿机制如何完善

即使明确了政府的补偿责任,在很多地方,补偿经费的来源同样是个问题。

目前,许多地方采取了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做法。但庄建伟指出,许多问题需要细化。

比如,在基金来源上,并未明确规定资金的募集办法,有的救济基金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在基金的管理上,没有明确的主管机关,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不同的时间段内由不同机关管辖;在基金的使用上,许多地方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助,或者根本没有,或者仅仅是一次性补助,但这些无益于根本改变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的贫困局面。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所谓基金救济机制也不过是纸上谈兵。”庄建伟说。

周泽认为,完善补偿经费的运行机制,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明确补偿机关;二是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的份额,并辅之以社会捐助与自身募集,完善国家补偿资金链条;三是明确政府先行补偿原则,即一旦见义勇为者遭受损害,先由国家通过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其它补偿义务机关及时对其先行偿付,再由国家代为行使追偿权,去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或受益人的补偿责任。

有专家表示,应该有全国性的统一立法,厘清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明确基金的筹集与发放。此外,明确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位、规范见义勇为的补偿标准同样重要。

庄建伟指出:“应该给见义勇为一定的法律定位。这样才好根据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根据见义勇为的事件情节、贡献大小、损伤程度等,明确补偿标准;然后各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再制定相应的补偿经费标准。”

他表示,“另一方面,应细化现有法律中的补偿条文,明确‘适当’、‘实际损失’、‘受益多少补偿多少’等具体含义,推动见义勇为的补偿标准化。”

柳经纬表示:“对见义勇为者的合理补偿,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要适当改变一次性补助的做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把见义勇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做好见义勇为相关法律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如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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