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可叹的是,当时的日本元老重臣及内阁军部,他们不仅在侵华的思维逻辑上与黑龙会不谋而合,就连其侵华步骤和计划蓝图都是高度一致。事实上,后来的“二十一条”即是以内田良平的这份意见书为蓝本,而之后的田中奏折、大东亚共荣圈等等,与这个《黑龙会备忘录》在思想和理论上都是一路货色,其狼子野心,昭然若揭。
再说袁世凯,他在接到“二十一条”后,表面上未动声色,只是说事关交涉事宜,须由外交部主管办理,届时由外交总长与贵公使交涉。等到日本公使走后,袁世凯知道事态严重,随后便召集紧急会议,讨论对策。
据记载,袁世凯对“二十一条”的批示非常详细,如第一号关于旅大南满铁路展限问题,袁批示:此本于前清中俄协定东三省会议时,已允继续俄国未满之年限,由日本展续满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将来若能收回,对于年限没有多大关系,此条不必争论;
对第二号至第四号,袁批示:对承认德国利益问题,应双方合议,何能由日本议定,由我承认,这是将来之事,不必先行商议,可从缓议;对于合办矿业问题,袁批示:可答应一二处,须照矿业条例办理,愈少愈好,可留与国人自办;对于建造铁路,袁批示:须与他国借款造路相同,铁路行政权,须又中国人自行管理,日本可允与以管理借款之会计审核权,惟须斟酌慎重;对于开商埠问题,袁批示:须用自开办法,并应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来,反客为主;对汉冶萍铁矿厂问题,袁批示:这是商办公司,政府不能代谋;对福建让与问题,袁批示:荒唐,领土怎能让与第三国;对内地杂居事宜,袁批示:治外法权未收回之前,不能允以杂居。
对于第五号,袁批示:此项限制我国主权,简直似以朝鲜视我,这种条件岂平等国所应提出,实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觉不妥,故注“希望条件”,不理可也。万万不可开议,切记切记(两句袁世凯特意加朱笔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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