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立法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一、改革经济体制,实行对外开放,方向是对的,方针、原则也是正确的。宪法序言写了,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宪法总纲第十四条规定,要“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我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里也讲了,“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今后还要全面、深入地进行下去。草案有关规定为这种改革确定了原则。”关于对外开放,宪法序言里就讲了这个意思,总纲第十八条又专门作了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一直在进行。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又对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专门作了决定。所以,无论从国家的角度看、党的角度看,改革、开放、搞活,在方针、原则上都是明确的。
  外国有一些人议论,中国是不是改变了,有人说我们放弃了这个、那个,放弃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等。根本不对。我看过一本书,书名叫《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里面说有商品就不是社会主义。对这种话,不必理它。宪法规定,我们有三种经济,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劳动者个体所有制,还有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都要保护。既然存在三种经济,它们彼此之间当然要进行交换,每一种经济内部以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也要进行交换。我们的产品销售到世界市场上去,更是只能通过交换。既然需要进行交换,商品这个东西的存在就是必然的。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我们党内没有分歧,在全国也没有那么一派,反对经济体制改革,反对对外开放。对于改革、开放、搞活,我们是坚定不移的。
  二、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具体怎么搞,那是很艰巨、很复杂的。凡是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总要逐步摸索。总的方针、政策定了,具体的方针、政策还要摸索。具体的方针、政策是总的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具体的方针、政策怎么确定?必须调查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必须作具体的调查研究。这是列宁和毛泽东同志都讲过的。新的东西刚一出来,谁有把握?不要吹那个牛,而要实际去做。你们南方有一句话,“草鞋没样,边打边像”,也是这个道理,要一步一步地摸索前进。在探索中,经过弯弯曲曲的道路,最后到达目的地。
  社会主义社会是个漫长的历史阶段。从现在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要多少年?毛泽东同志曾经讲过,要一百年到几百年。这条路怎么具体走,谁也没有经验。所以,这一百年到几百年,需要摸索前进。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阶级没有了,党消亡了,国家消亡了。那个时候的事,现在谁有经验?所以,从现在到实现共产主义,整个阶段都可以说是一个探索阶段。
  三、立法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现在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正在进一步展开。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怎么搞?同志们说没有经验,我也没经验;同志们感到担子重,我也感到担子重。经验靠我们大家在实践中积累、总结,担子靠我们大家担。所以,这里我想讲讲分工问题。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个议案,就是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为什么授权国务院?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是创新的事业,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进行探索、试验,不只是少数人的探索、试验,而要有群众性的探索、试验。经验不成熟的,不好立法,实际工作又不能等。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管方针、政策的,特别是管方针、政策的执行的,由它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比较好,可以使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地进行。这件事情,委员长会议反复考虑了两个月,准备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样,国务院进行工作比较便利,同时也为制定法律作了准备。这是一头。
  另外一头,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法律,情况很复杂,浙江的情况跟山东不一样,跟四川不一样,跟西北也不一样,更不要说西藏了。因此,要搞一个在全国实行的法,不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议,休想搞出来。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议后,在全国可以通行的,就定下来;这里可以实行,那里不能实行的,就不在法里写,而由地方去规定。有些法律,全国立法的条件一时还不具备,势必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方面解决工作进行中的问题,同时也为全国立法作准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全国立法的问题。
  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实施中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法律规定的东西,一般总是全国都可以通行的。中国这么大,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十亿人口,五十六个民族,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东南跟西北差多少!所以,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问题,不能规定太细,太细了就难以在全国施行。为了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一个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一般还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全国性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去搞;地方性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去搞。
  总之,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制定法律前,中央和地方就反复调查研究,全面权衡利弊,社会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正确的,就用法律把它肯定下来。这样立法比较谨慎一点,比较符合实际,法律就可以比较稳定,法律的威信就可以慢慢地树立起来。朝令夕改,今年定了明年改,法律的威信就难以树立。
    *  这是彭真同志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谈话的一部分。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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