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

一九九七年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


  一九九七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的重要一年。我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召开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是举世瞩目的两件大事。随着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深入贯彻,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将蓬勃展开。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九九七年必须更为有效地加强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力争取得更加明显的成绩。
  一九九七年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同心同德,开拓前进”的根本要求,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三项工作格局,加大力度,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把反腐败斗争继续引向深入,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一九九七年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
  一九九七年,要围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党的十四大以来,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作出了一些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这对于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起了很好的作用。《廉政准则》是对这些规定的系统化、规范化。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地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同一切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宣传、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廉政准则》,并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要进一步解决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存在的严重以权谋私问题。要切实抓好住房方面个人申报、群众评议、组织核查处理、建立健全制度等环节,严肃处理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方面的违纪问题。
  继续落实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等规定。要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审批制度;要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检查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堵塞漏洞;要加大对违纪者的查处力度,使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歪风进一步得到遏制。
  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关于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的规定。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亲友凭借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经商办企业并从中牟取暴利,这是一个突出的腐败问题,危害极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落实上述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任何形式,为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获取贷款、物资、承发包建筑工程项目等提供方便。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对秘书加强领导和管理,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防止秘书以自己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借领导机关、领导同志的名义,乱拉关系,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切实抓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对于团结全体职工,推动企业改革和生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当前搞好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条件。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严以律己。在亏损的国有企业,企业领导干部更应该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得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建造、购买或装修住房;不得购买或长期租用小汽车;不得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为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促进企业领导班子勤政廉政,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职工代表评议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对企业领导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廉政准则》和对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严格自查自纠。
  廉洁自律工作在坚持重点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同时,要求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认真参照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
  3.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各级党组织在每年一次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充分做好准备。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要派得力干部或巡视组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对领导干部的反映,将反映的意见反馈给有关领导干部,并督促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逐条作出说明。在民主生活会上,党委每个成员要就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防止只讲工作不讲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的现象。有违纪问题、拒不自查自纠的,要从重处分;能够自觉检查、纠正错误的,可从轻处分或不予处分。领导干部自查自纠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于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等项制度。
  (二)查办案件方面
  一九九七年要继续坚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坚决查处组织人事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尤其对买官卖官的,要从严惩处。要认真查办基层干部违法违纪、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肆意挥霍和侵吞国家财产的案件,以及法人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要坚决查处走私案件,对走私的策划者、组织者,是党员的,一律开除党籍,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以罚款放行走私货物等放纵或庇护走私的,以及借打击走私谋取个人或地方利益的,要严肃处理。要着重查处发生在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出租、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等领域的大案要案。
  要继续借鉴和推广江苏等地查办案件的经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破一批在全国或在本地区本部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执纪执法机关要主动深入到当前易发案。多发案的部门和单位,采取执法监察、专项审计、重点抽查等方法,揭露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查办案件既要坚决,又要稳妥。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有案必查,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对确属被错告的干部,要澄清是非,予以保护。要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要严格掌握政策,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使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协调小组对查处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作用,各执纪执法机关在坚持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的前提下,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办案的力度,强化办案措施和手段,做到优势互补,形成突破案件的整体合力。
  (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决议的深入贯彻,为纠风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纠风工作要结合培育爱岗尽责、优质服务的敬业精神和倡导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活动来开展,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一九九七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以极其严肃的政治态度,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严禁出台农民合理负担之外的各种集资、收费项目,狠刹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二是继续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通过健全财税法规制度,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取和管理单位在银行开户的审计,严格财务管理和监督。对利用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进行贪污、私分、挪用、行贿、挥霍浪费的,要坚决查处。三是减轻国有企业负担。重点治理向国有工业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认真清理各种规费,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各种收费、摊派、罚款,为企业扭亏增盈和转换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对向国有工业企业征收各种合理费用,可以实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制定实施方案,牵头主抓。四是继续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对于前两年纠风工作中重点治理的项目,如治理公路“三乱”、中小学校乱收费、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和医药用品购销中的回扣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将这些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加强制度建设,继续狠抓落实,巩固成果,防止反弹。部门纠风继续以执法监督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两大系统为重点。各地区、各部门还可结合实际,选择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纠风专项治理的项目。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要继续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把纠风工作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之中。要扎扎实实地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要加强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树立行业新风;要强化部门和行业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要表彰先进,树立正面典型,推进纠风工作的深入发展。
  特别要强调的是,严格政治纪律是保持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和方针政策,做到言行一致、令行禁止。坚决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各行其是的行为,坚决反对在经济活动和查办案件等方面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反对组织人事工作中任人唯亲、买官卖官等违反纪律的行为。各级纪委要把对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政治纪律的,必须严肃处理。
    *这是尉健行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所作工作报告《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努力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的一部分。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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