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当前财政金融工作方面的几项决定
一、关于划清基建投资和流动资金的界限,并且限期清算过去帐目
1.今后必须划清基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的界限,分口管理,分别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全部经过财政渠道直接拨款,不应抽用流动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抓紧企业财务工作。基本建设银行的拨款监督工作必须恢复,制度过繁的应当简化。
2.一九五八年各地方各部门占用银行贷款,抽用流动资金,进行了基本建设,或者补助了炼铁,或者作了其他财政性开支的,应当限期算清帐目,合理地进行清理。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与人民银行之间、国营企业与国营企业之间(包括工商之间、工工之间、商商之间)、国营企业与机关团体之间,都应当立即进行资金的清理工作,这一工作必须在九月底以前基本上做好。国营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公社、生产队、手工业社)之间的帐目也应当算清楚,并且逐步进行清理。
3.各地方、各部门在清算一九五八年帐目的时候,凡是性质上属于财政开支的部分,都应当用财政款项归还银行和企业。归还的办法,原则上由地方财政结余和企业留成收入负担一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一部分。地方和企业部门负担多少,中央财政负担多少,请各地区、中央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在九月底以前报告中央。
4.一九五九年各地方各部门抽用企业流动资金的,由各地方、各部门用一九五九年地方财政收入和企业留成收入归还。
二、关于流动资金的核定
1.企业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必须根据企业正常生产和正常商品流转的需要情况,认真加以核定,核定的办法,由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直接核到企业,财政部门即按照核定的定额,拨给当地银行统一贷放。
2.核定定额流动资金的原则,应当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扩大商品流转,有利于节约使用资金。
3.定额以外属于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由银行另外贷款解决。这种贷款必须根据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和按计划贷放的原则办理。某些企业由于积压过多,停工待料,发工资有困难的,可以经过批准由银行给予贷款。这些企业属于中央管理的,由当地银行和企业共同提出,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管理的,由当地银行和企业共同提出,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批准。
4.在定额核定前企业已经占用的流动资金,在定额核定以后,相当于定额的部分,作为定额流动资金;超过定额的部分,按照超定额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三、关于炼铁补贴
1.一九五九年上半年炼铁补贴由银行垫款的部分,经财政、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算帐以后,由财政部门如数拨给企业,归还银行。
2.一九五九年下半年炼铁补贴,在五亿元的范围内,由冶金工业部同各省、市、自治区分别商定补贴数字,财政部门根据商定的数字,按照规定的手续拨款,银行不再贷款。原定的五亿元数字如果确实不足,可以由冶金工业部提出报中央追加。
3.超计划生产的炼铁补贴,属于地方使用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属于中央调用的部分,向中央财政部报销。
四、关于赊销和预付
1.坚决停止计划以外的商品赊销和预付货款。过去已经赊销和预付了的,属于国营企业相互间的部分,应当清理收回,属于国营企业与公社、生产队间的部分,应当在农作物收获以后,根据公社、生产队的偿还能力,清理收回,能够一次收回的一次收回,不能一次收回的分期分批收回。防止不顾实际情况勉强收款。去年收购农产品中多付了款的,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2.今后必要的生产资料的赊销,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党委批准。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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