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陈毅、李富春《关于加强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工作领导的请示报告》

中共中央批转陈毅、李富春《关于加强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工作领导的请示报告》


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办、各部、委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中央同意陈毅同志和李富春同志《关于加强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工作领导的请示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地区和部门研究执行。
  认真做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我国人民对兄弟国家和民族主义国家的人民应尽的国际义务。这对于增进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和繁荣,发展我国国民族主义国家的友好关系,和打击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阵营的侵略和扩张活动,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技术力量的增长和国际影响的扩大,我国援外任务势必日趋繁重,担负援外任务的部门和地区将会越来越多。中央要求凡是担负援外任务的部门和地区都必须本着大跃进的精神,认真、切实、按期地完成自己所担负的任务,决不应该借口国内任务紧迫而放松甚至挤掉援外工作。因为援外工作中的任何一点差错,都可能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此点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主要对象,应该是社会主义阵营中经济还不够发达的兄弟国家和亚非地区已经取得民族独立或者正在争取民族独立的和平中立国家。对于这些国家,我们应该根据对方的要求和我国在经济、技术方面的可能,给予他们适当的援助,加强他们的经济力量,为了使我国给予的经济、技术援助,能够迅速地显示功效,今后我们的援外工作,必须按照这些国家的具体情况,采取因地制宜,以中、小为主 和土洋结合的方法,帮助他们建立起自己的工业基础。我们援助他们的目的,不是造成他们对我们的依赖,而是帮助和推动他们自力更生。
  援外工作是一项复杂和艰巨的组织工作。每一项援外任务完成的全部过程,不仅涉及愿国内许多部门和地区,而且同受援国家人力物力的动员,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只有坚决贯彻援外工作在国内、国外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扬分工负责和密切协作的精神,才能有效地、准确地保证每一项援外任务的完成。
  关于我国援外工作的体制,即按报告中提出的原则进行调整。原有的援蒙委员会、援柬委员会和各援外工作的领导小组应该根据援助工作的情况,逐步移交有关部委,逐步取消。
  中 央
  一九五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工作领导的请示报告
  (一九五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席并中央:
  中央对于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工作的领导和分工问题,曾经决定:由中央外事小组掌握援外的方针、政策;国家计委统一组织国内有关援外事项的分工、协作;财政部负责拨款;对外贸易部统一办理对外事务。最近,我们召集有关同志研究了执行这一决定的具体办法。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中央外事小组应该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和我国提供援助的可能,拟定对外援助的方针和总的规划,报中央批准。中央外事小组还应该负责从政策上检查援外工作的进行情况,及时向中央报告。有关这一方面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外事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关于每一起援外任务,应该首先由外贸部和外交部根据中央批准的援外方针和要求援助国家的具体情况,以及我国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外援助的方案,经外事小组审核后报送中央批准。然后,由国家计委抓总,根据中央批准的援外项目,会同外贸部组织有关部门和省、市之间的分工、协作,确定总交货人,确定援外项目所需要的设备、原材料的供应和人员的调配,并且负责检查援外工作的执行情况,督促援外任务的按期完成。必要时国家计委还应该参加对外谈判。
  (三)为了确保援外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拟采取总交货人制度。国家计委按援外项目的专业性质,指定中央有关部担任总交货人。总交货人部应该根据承担的项目,负责选调人员,搜集资料,勘察厂址,编制和审定设计任务书,编制援外预算,供应设备和材料,进行设备安装、调整和试运转等工作,并且负责培训受援国家的生产技术人员。但是,鉴于体制改变后中央各部部分权力下放的实际情况,中央总交货人部可以根据地方的工业特点和生产能力,委托某一个省、市、自治区负责完成援外项目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任务。总交货人部和有关地区必须加强协作,共同保证任务的完成。中央总交货人部和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应该指定一个主要负责人,负责援外工作。重点的总交货人部如第一机械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建筑工程部、水利电力部等,以及负责援外任务较多的省、市、自治区,还应该成立专门机构,办理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是否需要成立专门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援外工作中,有关援外商品的供应,通过贸易方式的贷款,组织对外谈判,草拟和签订有关协定和办理对外、对内的结汇、清算等工作,都由外贸部负责。
  (五)援外物资除国家调拨外,在市场采购的部分,由承担援外项目的中央部门和省、市、自治区提出货单,由商业部门优先予以供应。有关援外物资的运输,铁道、交通部门应该优先承运。
  (六)凡是以外币计算的援外款项,包括国内价格和国际价格的差额,统一由外贸部会同有关部门计算出人民币总额,报中央批准,由财政行支付。财政部应该加强对援外款项使用的检查,严格防止可能发生的浪费。
  (七)对于接受我国援助和可能提出援助要求的国家,我有关驻外使馆应该根据中央的援外方针和驻在国的政治经济条件,加强调研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援外方面的意见。我驻在受援国的使馆,还应该对援助工程进行督促检查,并且加强对援外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领导。
  (八)所有援外项目,必须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的经济计划,作为确保项目。经中央批准临时追加的援外项目,由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负责增拨设备和原材料。在设备和原材料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可以从国内建设项目中尽先调剂使用。
  (九)各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应该加强对援外工作的督促检查,按月向国家计委报告,同时抄送中央外事小组和外贸部。对于时间紧迫急需完成的援外任务,更应该及时检查和报告。
  上述报告,如中央同意,请即批转中央各有关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党组,贯彻执行。
  陈毅
  李富春
  一九五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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