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
为了适应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形势和管理体制改进的情况,并使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管理制度简明易行,以便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现在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加强协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和“重点建设、枝叶扶持”的要求,对计划管理体制作如下的规定:
一、国家计划必须统一,各地方、各部门的经济、文化的建设都应当纳入全国统一计划之内。全国的年度计划和远景计划的编制、地区经济的合理布局和全国计划的综合平衡,由中央计划机关负责进行。
在全国统一的计划中,中央管理的主要是:
主要工农业产品(如钢铁、粮食等)的生产指标;
全国基本建设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主要产品的新增生产能力;
重要的原材料、设备和消费品的平衡和调拨;
进出口的贸易总额和主要商品量;
全国财政收支,各地方财政收入的上缴和支出的补助,以及信贷的平衡和资金的调拨;
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及留学生派遣计划的统筹安排;
工资总额,职工总数,全国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力量、劳动力的调配;
铁路的货运量和货物运输周转量;
中央各部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和主要技术力量。
二、在国家的统一计划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的计划制度,以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计划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所确定的方针,负责综合编制本地区内全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管理的、地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县的计划在内)的计划草案;组织本地区所有中央和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以及协作区所规定的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保证重点的条件下,对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有以下调整和安排的权限:
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生产任务的条件下,可以对本地区的工农业生产指标进行调整和安排;
在确保完成新增生产能力和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以及不增加国家投资的条件下,可以对本地区内的建设规模、建设项目、投资使用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
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重要的原材料、设备和消费品的调拨计划的条件下,对本地区内的物资可以调剂使用;对重要产品的超产部分,除了少数重要产品必须经中央批准后才能动用外,一般的都可以按照一定的分成比例自行支配使用;在分配原材料和设备的时候,应当照顾小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需要;
在确保完成财政收入上缴任务或不增加国家补助的条件下,对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部分,以及本地区的其他资金,可以自行支配使用;
在确保完成国家的劳动计划和技术力量调配任务的条件下,对本地区内的劳动力和技术力量,可以统筹安排;
对商业、地方交通、邮电、文教卫生、城市建设等等,可以进行统筹安排。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办法自行规定。
(二)各协作区在计划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组织本协作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并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内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本协作区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
根据本协作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编制的计划,草案,进行综合平衡和必要的调整;
在保证完成国家各项调拨任务的条件下,在本协作区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组织生产、建设、培训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协作,以及进行物资、商品、劳动力、投资等方面的调剂工作。
(三)中央各部门在计划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协作区全面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各主管行业的规划工作,使各主管行业的生产能力,根据各地方的资源和有关条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地尽可能地做到合理的分布;
根据本部门直接管理的和地方管理的同类企业、事业单位所提出的计划草案,综合编制本部主管行业、事业的全国的生产、事业和基本建设计划草案;
对于本部门主管的产品,在地区之间组织协作和进行差额调拨、分配工作;在调拨、分配物资的时候,应当给予地方以必要的机动;
协助各地方安排地方不能平衡的产品,解决主管行业在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重大困难问题。
(四)中央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地方计划管理的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实行在中央集中领导下,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以贯彻执行计划工作中的群众路线。
(一)自下而上地逐级编制计划和进行综合平衡。各区、乡、社的经济、文化建设都应当纳入县的统一计划之内;各县、专区的计划经过综合平衡以后,都应当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计划之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经过各协作区综合平衡以后,都应当纳入全国的统一计划之内;中央各部门在地区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全国范围的专业计划,作为全国统一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央计划机关在地区平衡和专业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综合平衡,编制国家的统一计划。国家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按期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以便促进国民经济的不断跃进。
(二)在保证重点和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条件下,应当发扬共产主义精神,加强协作,互相支援,共同发展。重大的经常的协作关系,应当纳入计划,进行管理。
四、计划的编制程序和计划表格应该力求简化,统计应该力求确实。
计划编制办法、工业产品分级管理的目录、物资分配的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办法等,分别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五、凡是过去有关计划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
(1958年7月─12月)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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