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努力增产节约,加强经济核算,改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中的有关原则,确定中央经济各部(以下简称各行)所属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将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留给企业,由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安排使用。现在就利润留成比例和留成所得的使用范围等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留成比例,以主管部为单位计算确定。留成比例确定以后,基本上五年不变。主管部可以在本部企业留成所得总数的范围内,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它们的留成比例;并且可以酌量提取一部分,由部集中掌握,调剂使用。
  二、企业留成比例以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各部所使用的下列资金作为计算基数:(一)预算拨付的技术组织措施费、新种类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等四项费用(商业部门还包括简易仓棚修建费);(二)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和社会主义竞赛奖金;(三)较规定提取的超计划利润留成部分。将以上几笔数字加在一起,同各部在同一时期内所实现的利润总数作比较,分别算出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就是今后各部应有的企业留成比例。
  各部所属的公私合营企业,由于合营的时间先后不一,所以在计算留成比例的时候,一律以1957年一年的数字为基数。
  三、企业留成所得应当根据大部分用于生产,同时适当照顾职工福利的原则,在下列范围以内统筹使用:
  (一)用于企业所需要的四项费用和简易仓棚的开支;
  (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和计划以内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不足,
  (三)用于其他经过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
  (四)用于社会主义竞赛奖金和其他各种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以内的奖金的支出;
  (五)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支出。
  企业留成所得用于以上(四)(五)两部分的数字,合计不得超过各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企业留成所得一概不许用于企业和行政的管理费用及其他非生产性开支。
  四、企业留成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留成所得归部和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但是部和企业应当编造企业留成收支计划,并且由部汇总报财政部,列入国家预算。
  (二)企业留成所得当年使用不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各部和各企业的留成款项,可以根据确定的留成比例,按月预留,年度终了,再根据各部的实际利润数字进行清算,长退短补。
  (四)企业完不成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指标的时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低留成的比例,并且相应地减少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具体办法由各部规定。
  (五)企业留成所得中用于职工福利和各种奖金的部分,其使用计划和年终决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相当的会议讨论通过。
  (六)企业留成所得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款项,应当交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督拨付。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入生产以后,应当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基金。
  五、由于国家对价格和税率作了较大的调整,或者由于重大的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使企业利润有显著增加或者显著减少的时候,国家可以对原定的企业利润留成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利润增减的幅度,以部为单位计算不超过原计划5%的,不予调整。国家在原则上保证各部留成所得不低于上年实际所得的数额。
  六、下列两部因为情况特殊,所属企业的留成按照下列的变通办法办理:
  (一)第二机械工业部所属企业,新种类产品试制费较大,而利润较小,因此,在计算该部留成比例基数的时候,不包括新种类产品试制费,它们所需要的新种类产品试制费,由财政部另行拨款解决。
  (二)建筑工程部所属企业,由于在施工当中可以节约出一部分资金,除了解决窝工费用以外,还可以用来解决四项费用、职工福利和奖金等项支出,所以,不需要实行利润留成,该部按工程造价所提取的利润全部上缴国家预算。
  七、地方国营企业和地方所属的公私合营企业是否实行和如何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
  八、本规定自1958年开始实行。过去颁发的提用企业奖励基金的规定、超计划利润分成和使用的规定,和其他同本规定相抵触的办法,在实行本规定以后,即不再适用。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今后凡是应当用留成资金解决的支出,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在企业“营业外损失”项下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
  (1958年1月—6月)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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