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决定


  为了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提早实现工业化,在工业管理体制方面决定作如下改变:国务院各主管工业部门,不论轻工业或者重工业部门,以及部分非工业部门所管理的企业,除开一些主要的、特殊的以及“试验田”性质的企业仍归中央继续管理以外,其余企业,原则上一律下放,归地方管理。
  下放中间的几个问题,决定如下:
  (一)下放步骤:先轻工业,后重工业。
  (二)如果地方认为目前下放条件还不够成熟,要求暂不下放,可以等候一个时期,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以便逐步下放。如果中央主管部门认为留在中央管理有利,不愿下放,而地方认为下放有利,要求下放,发生争执的时候,报告中央裁决。
  (三)中央各主管部门在企业下放后,对下放企业的管理改进,仍不能放弃责任。一般地说,今后中央各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当是:以三、四分力量掌管全国规划和直接管理的大企业,并且加强科学研究工作;以六,七分力量帮助地方办好企业。中央各主管部门主要应当从供给技术资料、指导技术设计、培养技术人员、交流先进经验、进行全面规划等方面帮助地方。
  (四)在保证完成中央计划的条件下,各地方对中央在各该地主管的企业,有权在生产部署和协作方面,在材料调度方面,在劳动力调配方面,进行调剂和平衡。
  (五)各地方的属中央主管的某些原材料工业企业,在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后,其超额部分,所在地方可以分成。分成比例,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应当有所不同,具体办法由各经济协作区议定,提请中央批准后实行。
  (六)过去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体制下放的文件,仍然继续有效。这个决定是对上述文件的补充。
  根据国务院文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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