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三峡水利枢纽和长江流域规划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三峡水利枢纽和长江流域规划的意见


    成都会议大组会议在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讨论了周恩来同志关于三峡水利枢纽和长江流域规划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并且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从国家长远的经济发展和技术条件两个方面考虑,三峡水利枢纽是需要修建而且可能修建的;但是最后下决心确定修建及何时开始修建,要待各个重要方面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才能作出决定。估计三峡工程的整个勘测、设计和施工的时间约需十五年到二十年。现在应当采取积极准备和充分可靠的方针,进行各项有关的工作。
  (二)为了便于今后有关的工业、农业、交通等基本建设的安排,并且尽可能地减少四川地区的淹没损失,三峡大坝正常高水位的高程应当控制在二百公尺(吴淞基点以上),不能再高于这个高程;同时,在规划设计中还应当研究一百九十公尺和一百九十五公尺两个高程,提出有关的资料和论证。
  (三)三峡工程的准备工作时期,对美人沱和南津关两个坝址的继续勘测和研究,对一切主要的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的探讨,都应当采用展开争论、全面比较论证的方法,以求作出充分可靠的结论;某些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作试验研究。三峡水利枢纽和长江流域规划的要点报告应当于一九五八年第二季度交出,三峡工程的规划性设计应当争取于一九五九年交出,初步设计应当争取在一九六二——一九六三年交出。
  (四)长江较大洪水一般可能五年发生一次,要抓紧时机分期完成各项防洪工程,其中堤防特别是荆江大堤的加固,中下游湖泊、洼地蓄洪排渍工程等,决不可放松。在防洪问题上,要防止等待三峡工程和有了三峡工程就万事大吉的思想。
  (五)长江流域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统一规划,全面发展,适当分工,分期进行。同时,需要正确地解决以下七种关系:远景与近景,干流与支流,上中下游,大中小型,防洪、发电、灌溉与航运,水电与火电,发电与用电(即有销路);这七种关系必须互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和先后的次序,进行具体安排。三峡工程是长江规划的主体,但是要防止在规划中集中一点,不及其他和以主体代替一切的思想。
  (六)由于条件的比较成熟,汉水丹江口工程应当争取在一九五九年作施工准备或者正式开工。
  洞庭湖水系的规划问题和两湖间的防洪问题,应当于最近期间由王任重同志负责召集有关省份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开会商议,定出方案。四川和贵州水系的规划,鄱阳湖水系的规划,以及安徽和江苏有关长江的防洪、灌溉等问题,都应当分别由地方负责同志召集各有关方面开会研究,定出方案。
  (七)为了加强对三峡工程和长江规划的领导,应当正式成立长江规划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恩来同志提出,报告中央通过。三峡工程和长江规划中的设计文件,均应经过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审查,报告中央批准。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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