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地方工业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地方工业问题的意见


  成都会议在发展工业问题上,明确地提出了发展中央工业和发展地方工业同时并举的方针。由于地方工业同农业有更为直接、更为密切的联系,所以,实行这个方针,就可以更有成效地使发展工业和发展农业同时并举和相互支援;就可以把地方办工业的积极性、人民群众办工业的积极性更广泛、更充分地调动起来;从而必然会加快我国工业化的速度和农业技术改造的速度。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地方工业的发展,正确地贯彻执行多快好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的总路线,而又符合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经过讨论,提出如下的意见。
  一、地方工业的任务是:为农业服务(这是基本的);为国家大工业服务;为城乡人民生活服务;为出口服务。实现这些任务的方法是:打破对于工业化的神秘观点,全党办工业,各级办工业,全面规划,加强领导,走群众路线。各省、自治区应该在大力实现农业跃进规划的同时,争取在五年或者七年的时间内,使地方工业的总产值赶上或者超过农业总产值。各省、市、自治区在制订地方工业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注意下列各点:
  (1)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资源情况和现有的工业基础,地方工业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大体的分工是必要的。在一个省、自治区的范围内,也应该如此。
  (2)要对现有企业的情况进行摸底排队,充分发掘现有企业的潜在力量,根据需要,加以扩建或改建。
  (3)整理和发展手工业。首先应该注意发展为当地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手工业生产。特别是在当前改良农具的群众运动中,应该充分发挥手工业的作用。其次,还应当积极地发展为国内外市场所需要的特种手工业产品。
  (4)建设新企业,应该首先注意兴办为农业服务和为大工业服务的企业。为城乡人民生活服务的工业,应该根据资源条件和社会购买力的情况适当地发展。新建企业的规模,一般应以中、小型为主,县以下则应以小型为主。
    (5)在一个省、自治区的范围内,地方工业的布局,应该依托现有工业城市作为技术中心,同时选择若干县城作为联结工业城市和其他各县地方工业的基点。在中心城市、基点县以及其他各县的同产业之间,大中小企业之间,建立协作制度,形成点面结合、城乡结合、大中小企业相结合的工业网。
    (6)各省、自治区的规划,应该包括县、乡、社所办的工业在内,以便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争取在五年或者七年内使地方工业的总产值赶上或超过农业的总产值,这是以省、自治区为单位来说的,而下是要求每一个专区、每一个县的工业都达到同样的发展水平。在地方工业总产值已经超过农业总产值的省份,地方工业仍应根据需要作适当的发展,但不应单纯强调发展的速度,而应强调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新产品的制造。
  (7)鉴于今年各地的财力、物力、人力集中地用于农业大跃进,地方工业的发展,应该根据这种情况,适当地进行安排。对于规模小、投资少、建设快、收效大,特别是对于改良农具、制造和修配农业机械、开采有色金属、小煤窑等小型企业,应该积极地发展;对于投资较大、技术较复杂的企业,例如,化肥厂、煤炼油厂等,今年着重做好准备工作,试办几个中小型企业,以便取得经验,为以后大发展创设条件。
  二、地方工业的建设资金,除了少数较大的重要的建设项目,主要由中央投资以外,其他一般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主要应该由地方自筹来解决。地方资金的来源,主要应该依靠地方财政筹集,地方工业企业的内部积累,手工业合作社和农业社的积累。此外,必要时,还可以发行地方建设公债。今年,由于农业社和广大农民投资于水利建设的资金已经为数很大,一般不宜再过多地向他们筹集工业建设资金。
  三、县以下办的工业主要应该面向农村,为本县的农业生产服务。为此,在干部中应该提倡,既要学会办社,又要学会办厂。现在各地县以下工业企业的形式,大体上可分为县营、乡营,合作社(农业社或手工业社)营,县、社或乡、社合营等三种。农业社办的小型工业,以自产自用为主,如农具的修理,农家肥料的加工制造,小量的农产品加工等。手工业合作社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转为县的手工业联合社经营的合作工厂,取消分红制,改用工资制,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形式。一般农村中的小型工业,以采取县、社合营或乡营的形式为好。县营工业要开办一个经营多种业务的联合工厂,这种联合工厂比较易于适应农业的季节性,可以灵活地统一地调剂劳动力的使用,技术设备的利用和流动资金的利用,并且可以成为农村工业网的核心。
  四、县营企业的劳动力,除了一部分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应该是正式职工以外,其余所需的劳动力,应该就地招用临时工。在招用临时工的时候,应由企业、农业社和劳动者本人三方签订合同。为了保证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所需的劳动力,每县都要作出全县劳动力的统一规划,并且要使县营企业和农业社建立经常的联系协作制度,使县营企业所需的多数临时工成为相对固定的、分批轮换的有一定技术的临时工人(临时工应当经过一定时间的熟练期)。
  县营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宣机械地执行八小时工作制,但是也不宜过长。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县营企业职工(包括临时工在内)工资的平均收入,原则上应该高于一般农民的收入水平,但不宜悬殊过大。工资制度也不宜执行八级工资制。
  临时工的工资收入,归本人所得还是交回农业社按劳动日制度实行再分配。这个问题牵涉到厂、社,临时工三方面的利益,处理不好,就会对工农关系和工农业生产发生不利的影响。原则上,临时工的工资收入,应该归本人所得。但由于临时工参加工业劳动而在农业社内没有作到应该作到的劳动日数,因此,作为一个社员来说,他应该对社承担必要的义务,例如,向社交纳相当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农业租,交纳的方式可以由各地自定。农业社应该保证临时工及其家属的口粮供应,但临时工在企业内工作期间的口粮,应该根据农业社分配口粮的标准按统销价向社购买。
  一般国营企业现行的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制度,不适用于县以下办的工业企业。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用于县以下工业企业的劳动工资的办法草案,经过典型试验,报请中央审查批准,并经过政权机关的合法手续之后,再普遍推行。
  (可登党刊)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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