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总部命令第一号〔1〕

延安总部命令第一号〔1〕


  日本已宣布无条件投降,同盟国在波茨顿宣言基础上将会商受降办法。因此,我特向各解放区所有武装部队发布下列命令:
  一、各解放区任何抗日武装部队均得依据波茨顿宣言规定,向其附近各城镇交通要道之敌人军队及其指挥机关送出通牒,限其于一定时间向我作战部队缴出全部武装,在缴械后,我军当依优待俘虏条例给以生命安全之保护。
  二、各解放区任何抗日武装部队均得向其附近之一切伪军伪政权送出通牒,限其于敌寇投降签字前,率队反正,听候编遣,过期即须全部缴出武装。
  三、各解放区所有抗日武装部队,如遇敌伪武装部队拒绝投降缴械,即应予以坚决消灭。
  四、我军对任何敌伪所占城镇交通要道,都有全权派兵接受,进入占领,实行军事管制,维持秩序,并委任专员负责管理该地区之一切行政事宜,如有任何破坏或反抗事件发生,均须以汉奸论罪。
  总司令朱德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日二十四时
  根据1945年8月11日《解放日报》刊印
    注释
  〔1〕本编号(一至七号)是编者考订的。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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